[实用新型]废气粉尘处理容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112370.6 | 申请日: | 2011-04-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4488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23 |
发明(设计)人: | 周锦鸿;吴干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锦鸿;吴干军 |
主分类号: | B01D50/00 | 分类号: | B01D50/00;B01D53/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0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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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废气 粉尘 处理 容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废气粉尘处理结构,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废气粉尘处理容器。
背景技术
废气粉尘是环境污染的一个来源。目前,对废气粉尘进行的净化处理的设备较为复杂、需要的成本也较高。如何对废气粉尘进行简单、有效的净化处理,并且减低处理成本,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设计巧妙、成本低的废气粉尘处理容器,该废气粉尘处理容器能够对废气粉尘进行简单、有效的处理。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废气粉尘处理容器,其包括容器;在所述容器中部安装有网筛以及在所述容器中部开设有废气粉尘入口并且网筛位置高于废气粉尘入口的位置,在容器外面装有水泵,所述水泵通过管道分别与容器底部、顶部连通而形成一个以容器的底部、容器的顶部、管道、水泵相连通的循环水路,在管道上安装有水阀;其还包括相连接的电机和风轮,外界的高压废气粉尘通过风轮带动经废气粉尘入口进入容器底部并迫使容器底部的水产生大量的气泡而形成悬浮的水分子层,所述悬浮的水分子层经网筛后与容器顶部的水在容器顶部形成水分子介质层。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结构,外界的稳定的高压废气粉尘通过风轮带动经废气粉尘入口流入容器的底部。高压废气粉尘迫使容器的底部的水层产生大量的气泡形成了悬浮的水分子层,越往上水分子层的密度越细密,通过网筛后,上述悬浮的水分子层经网筛后与容器顶部的水在容器顶部形成水分子介质层。水分子介质层是更细的软性的水分子层,这种水分子介质层充满着饱和的氢氧原子。外界进来的废气粉尘经过上述过滤,废气粉尘与水分子、氢氧原子结合,有毒成分(如二噁英、粉尘等)与水分子混合后改变了比重,比重增大就会自然下坠到容器底部,有毒成分(如二噁英、粉尘等)通不过这几层过滤,将被有效地阻隔沉淀在容器内。故本实用新型能够对废气粉尘进行简单、有效的处理。同时,本实用新型设计巧妙,结构简单以及成本低。
在结合附图阅读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后,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和优点将变得更加清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一个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但应当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此。
参阅图1,一种废气粉尘处理容器,其包括容器10;在所述容器10中部安装有网筛40以及在所述容器10中部开设有废气粉尘入口101并且网筛40位置高于废气粉尘入口101的位置,在容器10外面装有水泵50,所述水泵50通过管道20分别与容器10底部、顶部连通而形成一个以容器10的底部、容器10的顶部、管道20、水泵50相连通的循环水路,在管道20上安装有水阀30;其还包括相连接的电机60和风轮70,外界的高压废气粉尘通过风轮70带动经废气粉尘入口101进入容器10底部并迫使容器10底部的水产生大量的气泡而形成悬浮的水分子层,所述悬浮的水分子层经网筛40后与容器10顶部的水在容器10顶部形成水分子介质层。
本实施方式具体使用时,开启水泵50工作,使容器10底部、顶部都开始进水,同时,电机60工作带动风轮70转动,此时,外界的稳定的高压废气粉尘通过风轮70带动下经废气粉尘入口101流入容器10底部。高压废气粉尘迫使容器10底部的水层产生大量的气泡形成了悬浮的水分子层,越往上水分子层的密度越细密,上述悬浮的水分子层经网筛40后与容器10顶部的水在容器10顶部形成水分子介质层。水分子介质层是更细的软性的水分子层,这种水分子介质层充满着饱和的氢氧原子。外界进来的废气粉尘不断地被上述容器10底部的水、网筛40、水分子介质层三层过滤,废气粉尘与水分子、氢氧原子结合,有毒成分(如二噁英、粉尘等)与水分子混合后改变了比重,比重增大就会自然下坠到容器10底部,有毒成分(如二噁英、粉尘等)通不过这几层过滤,将被有效地阻隔沉淀在容器10内,沉淀的液体还可收集再处理即可。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多个本实用新型的废气粉尘处理容器依次连通对废气粉尘进行处理,在确保完全达到环保无害排放要求后才进行排放。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作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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