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吊梁无效
申请号: | 201120138147.9 | 申请日: | 2011-05-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8967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2-28 |
发明(设计)人: | 李介琴;李明;李定胜;周敏;李湘雨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1/22 | 分类号: | B66C1/22 |
代理公司: | 南昌新天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6115 | 代理人: | 李炳生 |
地址: | 410000 湖南省长***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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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设备,具体为一种受力平衡均匀的起重机吊装用的新型吊梁。
背景技术
在吊运过程中,经常需要用到吊梁,市面上的吊梁形形色色,但是,往往浪费材料且不安全,如果追加更多的安全设备又变相增加了成本,因而,需要设计一种新型吊梁,能够同时满足经济性和保险性的要求,也适应于批量生产。
一般来说,同样长度和重量的H型钢和网格状钢材制品(如塔式起重机水平臂架)受挤压力和偏移力较大,在一根吊梁中,如果起吊孔和受吊孔没在同一条垂直线上,则吊梁需承受极大的扭力,需要更大承载量的吊梁才能实现安全吊装,较为浪费材料;而即使起吊孔和受吊孔在同一条垂直线上,也可能会因为起吊孔和受吊孔没有合并而产生较大的扭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新型吊梁,在能吊装同样长度和重量的产品的同时,造价不高于现有的各种吊梁,并且结构简单。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新型吊梁,将吊梁的受吊孔和起吊孔合并,因而在吊孔位置可以将吊梁的垂直向上的拉力和受吊物的重力、钢梁的重力抵消,使得吊梁本体受力除去因本身重力产生的扭力外,就只限于对称的受挤力或拉力。在吊梁自重较轻的情况下,因吊起二端产生的变形的力极少,基本可以不考虑。
将H型钢腹板钻一个孔,翼缘板割四个孔(上下各由两个,长条形孔更有利于U型栓栓体活动),U型栓栓体分别从H型钢翼缘板割孔位置伸出,栓柱贯穿腹板,就可以基本保留原H型钢的各种性能。将U型栓栓柱预装位置的H型钢上下翼缘板边缘用二块短钢板焊接起来(连接钢板,一边一块,长度最好超过上下翼缘板上割出的长条形孔)再贯穿钻孔,U型栓柱贯穿腹板和连接板,就可以防止U型栓体侧滑和加强吊梁。还可以在H型钢钢扣栓所在部位的腹板和连接板用加焊短钢板等方式加强,这样就进一步改善U型栓柱的受力和进一步加强吊梁。然后一次性钻穿两块连接钢板、腹板以及所有加强钢板。也可在钻好孔后在孔位置用焊接螺母等方式加强。H型钢可以用网格状钢材制品箱体代替。
在本实用新型中,为限制U型栓栓体沿栓柱方向移动,还可在栓柱上加螺母或套筒(大小以U型栓栓体能转动但不能沿栓柱方向明显位移为佳)。连接钢板和加强钢板也可以用钢筋焊接成米状,中间焊一个螺母等方式代替。U型栓装配部位沿吊梁中点对称分布,也可做多个对称装配部位用来吊装不同长度的物体。
一般认为,吊梁的受力为本身的重力、绳索的拉力、受吊物的重力。绳索的拉力可以分解为垂直向上拉力(用来拉起受吊物和吊梁)和水平挤压力或拉力,因为吊梁是直的,能承受极大的水平挤压力或拉力,故不对本实用新型的受力造成影响。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工艺简单,加工方便,装配容易,大大降低钢材损耗。同样重量,同样长度的吊梁,能吊起目前除网格状钢材制品吊梁方式外的其它吊梁的2到10倍以上的重量。
附图说明
图1 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的一种新型吊梁的较佳实施例中,首先定好H型钢1上的U型栓3栓柱预装位置(为两个,沿H型钢1对称分布),画好U型栓2的预定伸出部位,割好连接钢板2。
在本实施例中,第一个装配位的制作方法:先在H型钢1翼缘板预定伸出U型栓3的部位割出四个长条形孔(上下各二);然后将H型钢1腹板预定装U型栓3栓柱的部位上下翼缘板边缘用二块连接钢板2(长度超过长条形孔两边)焊接起来,再将U型栓3栓柱预装位置的腹板和连接钢板2一次性钻穿,最后将两个U型栓3栓体分别从H型钢1上部和下部分别装入钢梁,利用螺杆4进行固定连接,在腹板二边均加上一个限滑移套筒5,只使用一个螺杆4栓住贯穿腹板、两个限滑移套筒5和二块连接板2。
第二个装配位的制作方法同第一个装配位。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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