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雨水排出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312036.5 | 申请日: | 2011-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20237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25 |
发明(设计)人: | 孙钢;刘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3C1/122 | 分类号: | E03C1/122 |
代理公司: |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1214 | 代理人: | 刘凯 |
地址: | 610042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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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雨水 排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排水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阳台用雨水排出器。
背景技术
阳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是太熟悉不过了,由于阳台的特性,飘雨是经常发生的事,因此在阳台上设置雨水排除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在八十年代前房屋建筑多是5层左右的低、多层建筑,其阳台排水一般均采用设置吐水管的方式来进行排水,随着高层建筑的大量出现,在考虑阳台排水对楼下人员和下部楼层的安全及排水效果等因素上而取消了吐水管排水方式,取而代之的是排水立管加排水地漏的排水方式。
阳台排水的特点是:排出对象是飘落在阳台上的雨水、排除水量不大、间歇性排水;《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规定“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是符合阳台雨水排水系统的工作特点的,由于阳台雨水立管底部是间接排水,立管顶部不需设置伸顶通气管、系统中的排水地漏也不需要设置水封等隔气装置。
在建筑设计中,对仅需排出阳台雨水时,一般是在阳台上设置一根雨水立管,在楼板下从立管上接出一段水平横管、再向上接出一段竖管,竖管顶端接地漏用于排水;因此在阳台上立管大都是靠墙角设置,由于必须要设置一段横管,排水地漏就靠不了墙角了,由于立管三通、横管的弯头等管件的必要安装尺寸,横支管的安装高度往往给空间效果带来影响,地漏的设置位置也常给业主对阳台的布置、装饰、使用带来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在于: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能够省去排水横支管、竖向短管、地漏等管件,极大提高阳台利用空间和美观的阳台用雨水排出器。
本实用新型技术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雨水排出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有若干排水孔的排水篦盖和排出器本体,所述排出器本体包括排水立管和设置在排水立管周边、上端开口的接水环,所述接水环与排水立管之间形成排水腔,所述排水篦盖设置在接水环上端开口处,在所述排水立管上、与排水腔对应段设置有与所述排水腔连通的过水孔,所述排水立管上端与上层立管连通,其下端穿过楼板与下层立管连通。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雨水排出器,其所述排水立管和接水环成型为一体。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雨水排出器,其所述排水篦盖由两部分拼合而成。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雨水排出器,其在所述接水环周边设置有向外侧延伸的止水环。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雨水排出器,其在所述接水环上部内壁开口处设置有一圈凸环,所述排水篦盖周边与凸环对应放置在所述凸环上。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雨水排出器,其所述排水篦盖上端面与阳台地面在同一水平面上。
本实用新型与建筑物本身的立管一体化设计,省去了现有的排水横支管、竖向短管、地漏等管件,在阳台上仅需考虑立管位置即可,并且安装十分方便、快捷,阳台的美观和空间利用极大提高,对阳台的后期装置也极易处理。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剖面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排水篦盖的平面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排出器本体的平面图。
图中标记:1为排水篦盖,2为排水孔,3为过水孔,4a为排水立管,4b为接水环,5a为上层立管,5b为下层立管,6为阳台地面,7为楼板,8为止水环,9为排水腔,10为凸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技术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和3所示,一种雨水排出器,包括设置有若干排水孔2的排水篦盖1和排出器本体,所述排水篦盖1由两部分拼合而成,所述排出器本体包括排水立管4a和设置在排水立管4a周边、上端开口的接水环4b,所述排水立管4a和接水环4b成型为一体;所述接水环4b与排水立管4a之间形成排水腔9,在所述排水立管4a上、与排水腔9对应段设置有与所述排水腔9连通的过水孔3,在所述接水环4b上部内壁开口处设置有一圈凸环10,所述排水篦盖1周边与凸环10对应放置在所述凸环10上,所述排水篦盖1上端面与阳台地面6在同一水平面上,所述排水立管4a上端与上层立管5a连通,其下端穿过楼板7与下层立管5b连通;在所述接水环4b周边设置有向外侧延伸的止水环8。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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