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直立式吸尘器的收线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120345168.8 | 申请日: | 2011-09-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553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1 |
发明(设计)人: | 何国祥;董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美的春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L9/26 | 分类号: | A47L9/2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15131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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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立式 吸尘器 收线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直立式吸尘器,特别是,涉及一种直立式吸尘器的收线机构。
背景技术
传统的直立式吸尘器的手柄上一般都具有一对用于收拢电源线的上挂钩和下挂钩,但是由于电源是从吸尘器机身上引出的,在使用时,使用者往往会踩到脱落在地上的电源线,严重的甚至致使电源线从机身上脱落,从而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会缩短整机的使用寿命。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是提供一种在使用中可以将电源线挂起而不被使用者踩到的直立式吸尘器的收线机构。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直立式吸尘器的收线机构,该直立式吸尘器包括手柄和机身,所述的机身上延伸有电源线,该收线机构包括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的手柄的上部的上挂钩、设置在所述的手柄的下部的下挂钩,所述的下挂钩呈向下弯曲的钩状,所述的上挂钩呈钩状,所述的上挂钩具有收线状态和放线状态:当所述的上挂钩处于收线状态时,所述的上挂钩与所述的下挂钩呈“八”字型,所述的电源线缠绕在所述的上挂钩与所述的下挂钩之间;当所述的上挂钩处于放线状态时,所述的上挂钩的钩状的方向与所述的下挂钩相同,所述的电源线与所述的上挂钩及下挂钩相脱离,所述的手柄与所述的上挂钩之间设置有一对挡片,当所述的上挂钩处于收线状态时,这一对所述的挡片之间形成一个至少能径向收容一根所述的电源线的收容空间。
优选地,一对所述的挡片中的一者垂直设置在所述的手柄侧壁上、另一者沿竖直方向设置在所述的上挂钩上,当所述的上挂钩处于收线状态时,一对所述的挡片之间形成所述的收容空间。
优选地,设置在所述的手柄上的挡片与所述的手柄之间设置有加强筋。
优选地,设置在所述的上挂钩上的挡片与所述的上挂钩之间设置有加强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上挂钩与手柄之间设置一对挡片,使用者在放线之后可以将一根电源线卡紧在一对挡片之间,从而避免清洁过程中踩到电源线,避免了电源线从吸尘器上断裂的现象,并且,结构简单、成本低,易实施,适合在直立式吸尘器上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具有本实用新型的收线机构的直立式吸尘器的结构示意图(部分剖视);
附图2为附图中A处的放大示意图。
附图中:1、手柄;2、机身;3、电源线;4、上挂钩;5、下挂钩;6、挡片;7、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以下详细描述:
上、下方向对应于该吸尘器使用时的上、下方向(与附图中的上下方向一致)。
如附图1及附图2所示,一种直立式吸尘器包括手柄1和机身2,机身2上延伸有电源线3,该收线机构包括可转动地设置在手柄1的上部的上挂钩4、设置在手柄1的下部的下挂钩5,下挂钩5呈向下弯曲的钩状,上挂钩4呈钩状,上挂钩4具有收线状态和放线状态:当上挂钩4处于收线状态时,上挂钩4与下挂钩5呈“八”字型,电源线3缠绕在上挂钩4与下挂钩5之间;当上挂钩4处于放线状态时,上挂钩4的钩状的方向与下挂钩5相同,电源线3与上挂钩4及下挂钩5相脱离,手柄1与上挂钩4之间设置有一对挡片6,当上挂钩4处于收线状态时,这一对挡片6之间形成一个至少能径向收容一根电源线3的收容空间,一对挡片6中的一者垂直设置在手柄1侧壁上、另一者沿竖直方向设置在上挂钩4上,当上挂钩4处于收线状态时,一对挡片6之间形成收容空间,设置在手柄1上的挡片6与手柄1之间设置有加强筋7,设置在上挂钩4上的挡片6与上挂钩4之间设置有加强筋7,上挂钩4与下挂钩5均位于该吸尘器使用状态下的手柄1的后侧,收线状态时,电源线3绕在上挂钩4和下挂钩5之间,并与储藏和搬运;放线状态时,即要使用吸尘器时,旋转上挂钩4至于下挂钩5的钩状方向相同,使得电源线3全部脱落下来,然后靠近机身2的电源线3提起至上挂钩4与手柄1之间的一对挡片6的位置,旋转上挂钩4以使这根电源线3卡在这一对挡片6之间,这样在使用吸尘器进行打清洁卫生的时候,使用者就不会踩到脱落在地面上的电源线3,也就避免了电源线3从吸尘器上断裂的现象,而这种挡片6的设计:结构简单、成本低,易实施,适合在直立式吸尘器上推广使用。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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