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分离环氧树脂副产品的分离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456050.2 | 申请日: | 2011-11-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15416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刘伟全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元邦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刘伟全 |
主分类号: | B01D17/02 | 分类号: | B01D17/02;C01D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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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01302 上海市浦***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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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分离 环氧树脂 副产品 分离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氧树脂生产技术,特别涉及一种用于分离环氧树脂副产品的分离器。
背景技术
环氧树脂是泛指分子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环氧基团的有机高分子化合物,一般常用产品的相对分子质量都不高。环氧树脂的分子结构是以分子链中含有活泼的环氧基团为其特征,环氧基团可以位于分子链的末端、中间或成环状结构。由于分子结构中含有活泼的环氧基团,使它们可与多种类型的固化剂发生交联反应而形成不溶、不熔的具有三向网状结构的高聚物。固化后的环氧树脂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它对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表面具有优异的粘接强度,介电性能良好,收缩率小,制品尺寸稳定性好,硬度高,柔韧性较好,对碱及大部分溶剂稳定,因而广泛应用于国防、国民经济各部门,作浇注、浸渍、层压料、粘接剂、涂料等用途。国内环氧树脂生产装置纷纷上马,但在生产环氧树脂的过程中同时生成的一种副产物一氯化钠,如何经济地将副产物分离出来就成为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目前较多运用的是多效蒸发的技术,即先将副产物完全溶解于水,达到无机物盐水和有机物环氧树脂苯溶液的分离,再进行盐水蒸发浓缩。这种无机-有机液液分离再多效蒸发的成本极高,不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明人经过广泛地调研和试验,得到了新的分离技术,但在分离过程中出现了无机-有机液液分离不净的问题,在两者的界面处始终有2到5毫米的有机液层(约50KG),此液层严重影响主产品的得率,同时影响了副产品氯化钠的质量。为此,迫切需要研发新型分离器,以确保无机-有机液完全分离。
实用新型内容
一般分离器是通过上层有机液层在界面处自身重力的自流排放来进行分 离,界面直径始终是分离器的直径,排放分离的残留问题无法解决。为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分离环氧树脂副产品的分离器,提高分离效率,降低能耗。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分离环氧树脂副产品的分离器,包括一罐体,该罐体为柱形,所述罐体的顶部设有锥形顶封头,罐体的底部设有锥形罐底;
所述锥形顶封头上设有与罐体内部连通的氮气进口和环氧树脂溶液溢出口,环氧树脂溶液溢出口位于该锥形顶封头的顶端;
所述罐体中部设有供助离溶剂进出罐体的进口和出口,出口位于进口上方;
所述锥形罐底设有供氯化钠和助离溶剂排出的排流管。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分离器改进了结构,可通过注入助离溶剂不断提高界面和缩小界面,将上层有机液溢出分离器,从而达到完全分离。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分离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图示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分离器包括罐体100,罐体100为柱形,罐体100的顶部设有锥形顶封头200,罐体100的底部设有锥形罐底300;
锥形封顶头200上设有与罐体100内部连通的氮气进口210和环氧树脂溶液溢出口220,氮气吹赶最高点附件残留的环氧树脂溶液,确保无残留,环氧树脂溶液溢出口220位于锥形顶封头200的顶端,处于分离器的最高点,确保溢出分离的效果;罐体100中部设有供助离溶剂进出罐体的进口110和出口120,出口120位于进口110上方,助离溶剂从进口注入,增加助离层厚度,确保环氧树脂溶液和氯化钠晶体的完全分离,同时提升环氧树脂溶液层,实现溢出分离,从出口分离出大部分助离溶剂,便于后面氯化钠提纯; 锥形罐底300底部设有供氯化钠和助离溶剂排出的排流管310,氯化钠和少量的助离溶剂在搅拌的情况下通过该排流管排出分离器;罐体内部还设有搅拌器400,搅拌器400对罐体内的液体进行充分搅拌。
该分离器采用了锥形顶封头,能在分离后期不断地缩小环氧树脂溶液和助离溶剂的界面,由直径为3.2m的圆面积缩小到直径为200mm的圆面积,可最大限度的控制分离精度。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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