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立体声音频转换器有效
申请号: | 201120472241.8 | 申请日: | 2011-11-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33338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叶双大 | 申请(专利权)人: | 叶双大 |
主分类号: | H01R31/06 | 分类号: | H01R31/06;H01R13/11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1300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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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立体声 音频 转换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立体声音频转换器,具体是一种适于将直径为6.3mm的立体声公头转换为直径为3.5mm的立体声母头的音频转换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6.3公头转3.5母头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中,3.5母头插孔中的用于与3.5公头接插配合的弹性插片为两个,分别对应于两极。其不足之处在于:3.5母头插孔中的两个弹性插片分别与3.5公头上的两极上下单点接触,导致接触的可靠性较低,易出现因接触欠佳而产生噪音的情况,影响了输出音频的质量。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于提高3.5母头与3.5公头之间的接触可靠性和夹持力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包括:直径为6.3mm的公头杆体、设于该公头杆体末端的插接部。
所述公头杆体为中空体,该公头杆体内设有弹性触片组件;该弹性触片组件包括:倒T字形的芯杆、套设与该芯杆上的绝缘套、套设于该绝缘套上的金属套;芯杆的底部连接有一对对称的弹性小触片,金属套的底部连接有一对对称的弹性大触片;该对弹性大触片与所述的一对弹性小触片错开分布。
芯杆的底部及所述弹性小触片通过绝缘垫与所述金属套的底部绝缘,金属套的顶部具有开叉部。
套设在所述的一对弹性大触片外周的装配环紧配合于所述公头杆体的底部开口中,并使所述芯杆的顶端紧贴在作为第一极的所述公头杆体内的顶端上,同时使所述金属套顶部的开叉部与作为第二极的所述公头杆体的内侧壁弹性接触。
所述的弹性大触片和弹性小触片向下延伸至所述插接部中;直径为3.5mm的立体声公头适于弹性紧配合在所述的一对弹性大触片和一对弹性小触片之间,且该立体声公头的顶端适于紧贴在所述芯杆的底面上。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1)本实用新型的音频转换器适于将直径为6.3mm的立体声公头转换为直径为3.5mm的立体声母头,适于将直径为3.5mm的立体声公头弹性紧配合在一对弹性大触片和一对弹性小触片之间,且该立体声公头的顶端适于紧贴在所述芯杆的底面上,确保了接触可靠性和夹持力,可避免出现因接触欠佳而产生噪音的情况。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实施例中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的外形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的仰视图;
图3为图1中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的分解图;
图4为图1中的弹性触片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中的仰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5,本实施例的立体声音频转换器包括:直径为6.3mm的公头杆体1、设于该公头杆体1末端的插接部2;
所述公头杆体1为中空体,该公头杆体1内设有弹性触片组件;该弹性触片组件包括:倒T字形的芯杆13、套设与该芯杆13上的绝缘套12、套设于该绝缘套12上的金属套11;芯杆13的底部连接有一对对称的弹性小触片15,金属套11的底部连接有一对对称的弹性大触片14;该对弹性大触片14与所述的一对弹性小触片15错开分布;
芯杆13的底部及所述弹性小触片15通过绝缘垫16与所述金属套11的底部绝缘,金属套11的顶部具有开叉部110;
套设在所述的一对弹性大触片14外周的装配环4紧配合于所述公头杆体1的底部开口中,并使所述芯杆13的顶端紧贴在作为第一极的所述公头杆体1内的顶端上,同时使所述金属套11顶部的开叉部110与作为第二极的所述公头杆体1的内侧壁弹性接触。
所述的弹性大触片14和弹性小触片15延伸至所述插接部2中;直径为3.5mm的立体声公头适于弹性紧配合在所述的一对弹性大触片14和一对弹性小触片15之间,且该立体声公头的顶端适于紧贴在所述芯杆13的底面上。
所述插接部2内设有限位管21,该限位管21内设有适于与所述立体声公头弹性配合的弹性限位套22,以防止所述立体声公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幌动,影响接触效果,并防止噪音的产生。
所述插接部2的底部设有带中央通孔的限位底盖23,以封闭所述弹性限位套22。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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