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及其夹持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20545146.6 | 申请日: | 2011-12-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04466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31 |
发明(设计)人: | 许健;鲁智勇;周佳;杜国楹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C11/24 | 分类号: | A45C11/24;G06F1/16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0 | 代理人: | 何青瓦;丁建春 |
地址: | 100022 北京市通***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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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电子设备 套件 及其 夹持 装置 | ||
1.一种夹持装置,用于夹持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支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卡合部,设置于所述支架的第一端;
第二卡合部,设置于所述支架的第二端;以及
驱动自锁单元,设置于所述支架的第二端与第二卡合部之间;
其中,所述驱动自锁单元处于自锁状态时使得所述第一卡合部和第二卡合部保持夹持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所述驱动自锁单元处于松开状态时使得所述第一卡合部和第二卡合部保持松开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自锁单元包括盖板、弹性体和按压组件:
所述弹性体的下端抵接所述支架的抵挡部,所述弹性体的上端与所述按压组件连接;
所述按压组件的一侧抵接所述支架的限位部,另一侧抵接所述盖板,通过所述抵挡部、所述限位部和所述盖板的共同作用将所述弹性体和所述按压组件限位于所述支架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组件包括按压杆、定位杆、套筒和连接杆:
所述按压杆的上端向上延伸出所述盖板,所述按压杆的下端与所述定位杆的上端连接,所述定位杆的下端与所述弹性体连接,所述按压杆的下端和所述定位杆的上端收容于所述套筒内;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第二卡合部连接,连接杆的下端进入到所述套筒内且与所述定位杆的下端套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压杆的底端的中心位置设有连接孔,所述按压杆的底端的外围位置还设有多个齿部,所述按压杆的下端的外轮廓上还设有多条导向条;
所述定位杆的外轮廓设有多条定位条,所述多条定位条的顶端设有斜端面;
所述套筒的内侧壁上设有多个定位件,每两个定位件之间形成导槽;
其中,所述连接孔与所述定位杆的上端套接,所述多个齿部抵接所述多条定位条的斜端面并且通过所述多个齿部挤压所述多条定位条的斜端面使得所述定位杆旋转,多个所述导槽与所述多条导向条配合使得所述按压杆在所述套筒内作直线的往返移动,所述弹性体套设于所述定位杆的下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槽包括间隔设置的第一类导槽和第二类导槽,在所述第二类导槽靠近所述套筒的一侧设有定位部,所述定位部的底端设有定位斜面,所述定位斜面与所述定位件的底端面平滑过渡;
其中,所述第一类导槽的深度大于所述第二类导槽的深度,所述定位条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二类导槽的深度并小于所述第一类导槽的深度,所述导向条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二类导槽的深度。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类导槽的个数、所述第二类导槽的个数和所述多条定位条的个数相等;
所述驱动自锁单元处于松开状态时,所述多条定位条分别位于所述第一类导槽内,所述多个齿部抵接所述多条定位条的斜端面的上部,所述第一卡合部和第二卡合部保持松开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
所述驱动自锁单元处于自锁状态时,所述定位杆的斜端面抵接所述定位部的定位斜面,所述多条定位条分别位于所述第二类导槽的下端端面时,所述第一卡合部和第二卡合部保持夹持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上端设置凸缘,所述第二卡合部与所述支架的上端邻接的端面设有凹陷部,所述支架的凸缘部分收容于所述第二卡合部的凹陷部内。
8.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设有手写笔槽。
9.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包括第一壳体部和第二壳体部,所述第一壳体部和所述第二壳体部均具有内侧面,所述第一壳体部和所述第二壳体部形成合页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采用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固定于所述第一壳体部的内侧面和所述第二壳体部的内侧面的至少其中之一上,并位于所述第一壳体部和所述第二壳体部之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还包括便携式电子设备,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外壳顶部设有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所述第一凹槽与所述第一卡合部配合,所述第二凹槽与所述第二卡合部配合。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为平板电脑。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电子设备为手写电子装置,其配有手写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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