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有效
申请号: | 201120552865.0 | 申请日: | 2011-12-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455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26 |
发明(设计)人: | 吴芬琴;魏增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芬琴;魏增强 |
主分类号: | A47B83/02 | 分类号: | A47B83/02 |
代理公司: | 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7221 | 代理人: | 邓建国 |
地址: | 250002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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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折叠 连体 桌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日常生活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连体桌椅主要应用于餐营业、学校等,使用量比较大,但是不方便经常搬运;在很多公共场所没有放置公共座椅,即使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座椅,座椅的数量也是有限的。特别就我国目前的铁路运输状况而言,还有不少人被迫选择无座票,在旅途中由于没有足够的空间使得舒适的休息成为一种奢望,即便是部分人选择在过道中休息,也因为被不断叫醒而异常疲惫。由于拉杆箱体积有限,在火车上打开多有不便,部分人群在上车前购买了饮用水和食物之后只能用手提着,给乘车带来许多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它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等优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包括底座、主支撑杆、脚撑、桌面及桌面副杆、座椅及座椅副杆,主支撑杆安装在底座上,并且主支撑杆上设有若干连接件;脚撑、桌面副杆、座椅副杆一端分别与对应的连接件连接;桌面安装在桌面副杆另一端,座椅安装在座椅副杆另一端。
座椅副杆与安装在主支撑杆顶端的连接件连接;脚撑与安装在主支撑杆中部的连接件连接;桌面副杆与安装在主支撑杆下端的连接件连接。
主支撑杆,桌面副杆、座椅副杆均为伸缩杆,并且主支撑杆,桌面副杆、座椅副杆上均设有固定销,主支撑杆,桌面副杆、座椅副杆伸缩端均设有若干与固定销相配合的固定销孔。
在使用时,可以快速的将各个部件组装成连体桌椅,休息人坐在座椅上,利用桌面放置物品,也可以趴在桌面上休息,脚可以放置在脚撑上,主支撑杆、座椅副杆、桌面副杆通过固定销和固定销孔都可以自由设定长度,可以满足不同人对高度的不同需求;桌面和座椅通过座椅副杆、桌面副杆可以自由调节相对角度,以满足不同人对休息角度的需求,底座确定桌椅重心最终的着落点,保证桌椅的平衡,防止倾倒,使用完毕后可以快速将各部件拆卸,方便携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结构采用特殊的尺寸配合设计,桌面、座椅的相互配合的尺寸设计简单,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安装快捷,可以在出行时携带,方便室外休息使用,也可用于为那些选择铁路出行路线却只能买到无座票的旅客提供一个相对舒适的、足够的休息空间,可以选择过道的一侧安放桌子,由于设计尺寸较小,故放置在过道的一侧不会阻碍其他人或者是餐车的通过,因此旅客的休息不会受到打扰。
附图说明
图1为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示意图。
其中,1.座椅,2.固定销,3.连接件,4.桌面,5.座椅副杆,6.主支撑杆,7.桌面副杆,8.脚撑,9.底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便携式折叠连体桌椅,包括底座9、主支撑杆6、脚撑8、桌面4及桌面副杆7、座椅1及座椅副杆5,主支撑杆6安装在底座9上,并且主支撑杆6上设有若干连接件3;脚撑6、桌面副杆7、座椅副杆5一端分别与对应的连接件3连接;桌面4安装在桌面副杆7另一端,座椅1安装在座椅副杆5另一端。
座椅副杆5与安装在主支撑杆6顶端的连接件3连接;脚撑8与安装在主支撑杆6中部的连接件3连接;桌面副杆7与安装在主支撑杆6下端的连接件3连接。
主支撑杆6,桌面副杆7、座椅副杆5均为伸缩杆,并且主支撑杆6,桌面副杆7、座椅副杆5上均设有固定销2,主支撑杆6,桌面副杆7、座椅副杆5伸缩端均设有若干与固定销2相配合的固定销孔。
在使用时,可以快速的将各个部件组装成连体桌椅,休息人坐在座椅1上,利用桌面4放置物品,也可以趴在桌面4上休息,脚可以放置在脚撑8上,主支撑杆6、座椅副杆5、桌面副杆7通过固定销2和固定销孔都可以自由设定长度,可以满足不同人对高度的不同需求;桌面4和座椅1通过座椅副杆5、桌面副杆7可以自由调节相对角度,以满足不同人对休息角度的需求,底座9确定桌椅重心最终的着落点,保证桌椅的平衡,防止倾倒,使用完毕后可以快速将各部件拆卸,方便携带。
上述虽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但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明白,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各种修改或变形仍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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