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有效
申请号: | 201120566471.0 | 申请日: | 2011-12-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3071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2 |
发明(设计)人: | 朱晓文;孙隐喻;彭虹毅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5/52 | 分类号: | E02D5/52 |
代理公司: | 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2218 | 代理人: | 徐冬涛 |
地址: | 210019 江苏省南***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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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机械 玻璃钢 抗拔管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土木工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改抗拔管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抗拔。
背景技术
带地下室的建筑,当其自重小于水浮力时,需根据计算布置一定数量的抗拔桩。抗拔桩的作用是通过桩提供的抗拔力平衡部分水浮力。抗拔桩抗拔力主要是由桩身与周围土间的侧阻力提供。
目前国内通常使用的抗拔桩有现浇钢筋混凝土桩、预制桩(钢筋混凝土实心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或管桩)等。现浇钢筋混凝土桩和钢筋混凝土实心方桩都是通过普通钢筋来承担桩身抗拔力,而且桩身一般位于地下水位以下,轴心受拉的桩身混凝土裂缝宽度需满足相关耐久性规范要求,这直接导致较大的钢筋用量,经济性差,也造成了资源浪费。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是通过张拉预应力高强钢棒,使桩身混凝土具有一定的预压应力,用钢量相对较小,但是现场往往很难保证桩接头的施工质量,而且由于空心桩水平抗剪承载力较差,当软土地基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时,不正当的基坑开挖容易导致偏桩、坏桩、甚至断桩。给桩基处理带来一定的麻烦。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通过增加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与周边土体的侧阻力来提供较大的侧阻力用以平衡水浮力,起到抗拔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主要由两部分组件构成:玻璃钢抗拔管、机械增阻伞。其中,玻璃钢管为一种空心管状物,直径可根据需要由工场加工,一般约为100mm~200mm,材料为一种新型玻璃纤维材料,具有较强的耐腐蚀性;机械增阻伞为一种玻璃纤维钢材质,可以在土体中打开的伞。先将机械增阻伞放置于玻璃纤维管内,一起压入地基土内,向上拉动伞轴,使机械伞刺入管周土体内,以增加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与周边土体的侧阻力来提供较大的侧阻力用以平衡水浮力,起到抗拔作用。
一种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包括抗拔管1和机械增阻伞,所述机械增阻伞置于抗拔管1内,抗拔管1为空心管状物,抗拔管1上设有多个出伞孔2,机械增阻伞包括伞轴3、伞叶4和伞盘5,伞轴3上设有多个伞盘5,伞盘5上活动连接有伞叶4。
所述抗拔管1的材质为玻璃钢。
所述抗拔管1的一个高度上对称设有4个出伞孔2,孔距为1.5至2米。
所述伞盘5与伞轴3活动连接,单个伞盘5上对称设有4枝伞叶4,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可替代普通抗拔桩,与普通抗拔桩相比,优点如下:
1、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施工简单,方便,所用施工机械也较小,且比较灵活,可以在较为恶劣的场地条件下施工;
2、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的抗拔玻璃纤维管不需要钢筋,有较强的耐腐蚀性和经济性;
3、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可沿底板均匀布置,直接平衡水浮力,减小底板的钢筋用量;
4、本实用新型的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的混凝土用量少,能耗小,环保。
附图说明
图1为为本实用新型的抗拔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为本实用新型的增阻伞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为本实用新型的伞叶布置结构示意图。
图4为为本实用新型的抗拔管压入土体内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为本实用新型的抗拔管内的增阻伞打开后伞叶伸出出伞孔扎入土体内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抗拔管、2为出伞孔、3为伞轴、4为伞叶、5为伞盘。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本实用新型将结合附图中的实施例作进一步的描述:
如图1至6所示,一种机械增阻玻璃钢抗拔管,包括抗拔管1和机械增阻伞,所述机械增阻伞置于抗拔管1内,抗拔管1为空心管状物,抗拔管1上设有多个出伞孔2,机械增阻伞包括伞轴3、伞叶4和伞盘5,伞轴3上设有多个伞盘5,伞盘5上活动连接有伞叶4。
抗拔管1的材质为玻璃钢。
抗拔管1的一个高度上对称设有4个出伞孔2,孔距为1.5至2米。
伞盘5与伞轴3活动连接,单个伞盘5上对称设有4枝伞叶4,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法为:
施工顺序如下:基坑开挖→增阻伞置入玻璃纤维管内→压入抗拔玻璃纤维管→向上拉伞轴打开阻力伞→浇筑底板。
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构思前提下,本领域中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型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全部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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