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除草组合物有效
申请号: | 201180028928.5 | 申请日: | 2011-06-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39012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20 |
发明(设计)人: | 菊川弘司;毛冢智昭;山田龙;寺田隆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石原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01N47/36 | 分类号: | A01N47/36;A01N47/3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肖威;刘金辉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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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除草 组合 | ||
1.一种协同增效除草组合物,其包含(A)啶嘧黄隆(flazasulfuron)或其盐和(B)至少一种选自丁唑隆(tebuthiuron)、敌草隆(diuron)和秀谷隆(metobromuron)或其盐的脲类化合物。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协同增效除草组合物,其中(A)与(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1-1:500。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协同增效除草组合物,其中所述脲类化合物(B)为至少一种选自丁唑隆和秀谷隆的成员。
4.根据权利要求3的协同增效除草组合物,其中(A)与(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3-1:200。
5.一种防治不希望的植物或抑制其生长的方法,其包括将协同增效除草有效量的(A)啶嘧黄隆或其盐和(B)至少一种选自丁唑隆、敌草隆和秀谷隆或其盐的脲类化合物施用至所述不希望的植物或其生长地。
6.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A)以10-150g/ha的量施用,(B)以150-5,000g/ha的量施用。
7.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脲类化合物(B)为至少一种选自丁唑隆和秀谷隆的成员。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A)以15-100g/ha的量施用,(B)以300-3,000g/ha的量施用。
9.一种包含(A)啶嘧黄隆或其盐和(B)敌草隆或其盐的协同增效除草组合物,其中(A)与(B)的混合比以重量比计为1:22-1:66.6。
10.一种防治不希望的植物或抑制其生长的方法,其包括将协同增效除草有效量的(A)啶嘧黄隆或其盐和(B)丁唑隆或其盐施用至所述不希望的植物或其生长地。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A)以30-50g/ha的量施用,(B)以1,100-2,000g/ha的量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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