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在人中具有降低的免疫原性的抗体无效
申请号: | 201180031672.3 | 申请日: | 2011-04-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088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15 |
发明(设计)人: | R.P.罗瑟;P.P.坦伯里尼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雷克森制药公司 |
主分类号: | C07K16/18 | 分类号: | C07K16/18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熊玉兰;权陆军 |
地址: | 美国康***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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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人中 具有 降低 免疫原性 抗体 | ||
1.多肽,包含下列顺序的下列氨基酸序列区段:LFR1-LCDR1-LFR2-LCDR2-LFR3-LCDR3-LFR4,其中从具有SEQ ID NO:2或SEQ ID NO: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区获得轻链框架区LFR1、LFR2和LFR3中的一个或多个,并且其中从供体抗体获得轻链互补决定区LCDR1、LCDR2和LCDR3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是所述多肽不包含SEQ ID NO:2或SEQ ID NO:8所述的完整氨基酸序列。
2.权利要求1的多肽,其中从具有SEQ ID NO:2或SEQ ID NO: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区获得LFR4。
3.权利要求1或2的多肽,其中从具有SEQ ID NO:2或SEQ ID NO: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区获得一个CDR。
4.权利要求1或2的多肽,其中从具有SEQ ID NO:2或SEQ ID NO: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的轻链可变区获得两个CDR。
5.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至少两个CDR来自同样的供体抗体。
6.权利要求1或2的多肽,其中所有CDR来自同样的供体抗体。
7.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根据Kabat定义所述框架区和CDR。
8.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根据Chothia定义所述框架区和CDR。
9.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根据组合的Kabat-Chothia定义来定义所述框架区和CDR。
10.权利要求1-7或9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1包含SEQ ID NO:9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1.权利要求1-7、9或10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2包含SEQ ID NO:10或SEQ ID NO:1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2.权利要求1-7或9-11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3包含SEQ ID NO:11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3.权利要求1-7或9-12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所述LFR4包含SEQ ID NO:12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4.权利要求1-7或9-13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1包含SEQ ID NO:9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2包含SEQ ID NO:10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3包含SEQ ID NO:11所述的氨基酸序列;以及LFR4包含SEQ ID NO:12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5.权利要求1-7或9-13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1包含SEQ ID NO:9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2包含SEQ ID NO:18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3包含SEQ ID NO:11所述的氨基酸序列;以及LFR4包含SEQ ID NO:12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6.权利要求1-6或8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1包含SEQ ID NO:20或SEQ ID NO:24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7.权利要求1-6、8或16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2包含SEQ ID NO:21或SEQ ID NO:25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8.权利要求1-6、8、16或17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3包含SEQ ID NO:22或SEQ ID NO:26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19.权利要求1-6、8或16-18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4包含SEQ ID NO:23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20.权利要求1-6、8或16-19中任一项的多肽,其中LFR1包含SEQ ID NO:20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2包含SEQ ID NO:21所述的氨基酸序列;LFR3包含SEQ ID NO:22所述的氨基酸序列;以及LFR4包含SEQ ID NO:23所述的氨基酸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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