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的治疗无效
申请号: | 201180054408.1 | 申请日: | 2011-09-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026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J.约翰斯顿;B.J.莱文斯;H.施奈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硬木药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10 | 分类号: | A61K38/10;A61P1/00;A61P43/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温宏艳;李进 |
地址: | 美国麻***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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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秘 型肠易激 综合征 治疗 | ||
1.一种治疗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每天1次地施用治疗有效剂量的利那洛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每天1次地在早晨施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在摄入食物之前至少30分钟施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在早餐前至少30分钟施用。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在摄入食物之前至少120分钟施用。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是100-600 μg利那洛肽。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是200 μg至300 μg利那洛肽。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有效剂量是266 μg利那洛肽。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利那洛肽施用大于4周的时段。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利那洛肽施用至少12周的时段。
11.根据权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一周中每天施用所述利那洛肽。
12.根据权利要求1-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一周中至少1次、一周中至少2次、一周中至少3次、一周中至少4次、一周中至少5次或一周中至少6次施用所述利那洛肽。
13.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利那洛肽以制剂的形式提供,所述制剂包含:
(a) 利那洛肽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b) CaCl2;
(c) L-亮氨酸;和
(d)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其中利那洛肽以在100μg至600μg之间的量存在于所述制剂中,且Ca2+:亮氨酸:利那洛肽的摩尔比是在5–100:5–50:1之间。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制剂含有133 μg利那洛肽。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制剂含有266 μg利那洛肽。
16.根据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利那洛肽作为胶囊剂或片剂提供。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利那洛肽作为胶囊剂提供。
18.根据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的所述患者相比,所述施用会减轻所述患者的腹部疼痛。
19.根据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将患者的完全自发排便(CSBM)的次数增加至每周3次或更多次CSBM。
20.根据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的所述患者相比,所述施用使患者的CSBM的次数每周增加了至少1次CSBM。
21.根据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使患者的CSBM次数增加至每周3次或更多次CSBM,并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所述患者的CSBM次数相比,使患者的CSBM次数每周增加了至少1次CSBM。
22.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
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的所述患者相比,减轻所述患者的腹部疼痛;
使患者的CSBM次数增加至每周3次或更多次CSBM;并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所述患者的CSBM次数相比,使患者的CSBM次数每周增加了至少1次CSBM。
23.根据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的所述患者相比,所述施用会增加所述患者的CSBM频率。
24.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与在用利那洛肽治疗之前的所述患者相比,所述施用会增加所述患者的SBM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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