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80074777.7 | 申请日: | 2011-1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174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09 |
发明(设计)人: | 永田绚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66B3/00 | 分类号: | B66B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李辉;龚晓娟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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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梯 信息 显示装置 | ||
1.一种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在信息显示部显示电梯信息和按照信息显示单位划分的普通信息,其特征在于,该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具有:
信息显示控制部,其根据电梯的状态从所述电梯信息和所述普通信息中选择将在所述信息显示部显示的信息,并且当在所述普通信息的显示过程中发生了规定的显示中断原因的情况下,使该普通信息的显示中断,并使所述信息显示部显示所述电梯信息;
显示状态管理部,其判定在所述信息显示部显示的所述普通信息是否完成了直到所述信息显示单位的最后的显示;以及
再显示判定部,其在所述普通信息的显示被中断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该中断的所述显示中断原因和所述显示状态管理部的所述判定的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该被中断的所述普通信息的再显示,
所述信息显示控制部使信息显示部从所述信息显示单位的开头起再次显示由所述再显示判定部判定为需要再显示的所述普通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截止到所述普通信息的显示被中断为止已经从所述信息显示单位的开头起显示了规定的第1再显示判定时间以上的情况下,所述再显示判定部判定为不需要该普通信息的再显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针对所述普通信息的每个所述信息显示单位,所述规定的第1再显示判定时间被设定为相对于所述信息显示单位的比例。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普通信息的显示被中断起达规定的第2再显示判定时间以上没有再次开始所述普通信息的显示的情况下,所述再显示判定部判定为不需要该普通信息的再显示。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显示中断原因是电梯的管制运转的情况下,所述再显示判定部判定为不需要所述普通信息的再显示。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的信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中断原因是电梯的开门/关门且轿厢内没有利用者的情况下,所述再显示判定部判定为不需要所述普通信息的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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