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31195.7 | 申请日: | 2012-02-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3549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沙丽新;管仲国;黄锦源;赵成栋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
主分类号: | E02D27/12 | 分类号: | E02D27/12;E02D31/08 |
代理公司: | 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51 | 代理人: | 刘峰 |
地址: | 200125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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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提离式减隔震 桩基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建筑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
背景技术
近几年国内外的几次大地震一再显示了桥梁工程破坏的严重后果,对现代城市地震防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再次显示了桥梁工程抗震研究的重要性。2008年10月交通部新颁布了《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2008)(以下简称《细则》),提出了两级水准的抗震设计思路,客观上需要在桥梁设计中对结构的构造设计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按照《细则》要求,在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软土地区,在E2水准地震作用下,在不采用减隔震支座的情况下(采用减隔震支座造价较昂贵,会大大提高建造成本),常规钻孔灌注桩基验算时多会出现拉断状况,这是桥梁抗震结构设计所不允许的。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开发一种成本低、性能可靠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
发明内容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成本低、性能可靠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包括桩基与承台;所述桩基的桩顶端上套设有减隔震套筒;所述减隔震套筒与所述桩顶端之间可相互滑动;所述减隔震套筒与所述承台之间通过伸入所述承台内的连接钢筋固定连接。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沿所述桩基的长度方向延伸一设定长度。
较佳地,所述设定长度为1.5-2倍的桩基外径。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为钢筋混凝土材质。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与所述桩顶端之间通过设置泥浆层实现相互滑动。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与所述桩顶端之间通过设置脱模层实现相互滑动。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的内径大于所述桩基的外径。
较佳地,所述减隔震套筒的外径为1.5倍的桩基外径。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减震效果非常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桩基不再发生受拉状况,可防止桩基拉断现象的发生。
2.由于拉力得到了释放,受压侧桩基的压力减小,有利于降低地震状况下单桩受力。
3.拉力释放,实际上形成了摇摆减震基础,可有效减小对墩和支座的地震作用,减少地震损伤,有利于震后交通快速恢复。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发明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部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本发明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一具体实施例,主要包括桩基1与承台2,在桩基1的桩顶端11上套设有钢筋混凝土材质的减隔震套筒3。
减隔震套筒3与桩顶端11之间可相互滑动,减隔震套筒3与承台2之间通过伸入承台2内的连接钢筋21(还可包括箍筋22)固定连接。
减隔震套筒3沿桩基1的长度方向延伸一设定长度,该设定长度优选为1.5-2倍的桩基外径。优选地,减隔震套筒3的内径大于桩基外径,减隔震套筒的外径为1.5倍的桩基外径。
在不同实施中,减隔震套筒3与桩顶端11之间的相互滑动,可以通过设置泥浆层实现(图2中未示出泥浆层)。或是,在减隔震套筒3与桩顶端11之间利用脱模剂设置脱模层实现相互滑动。
桥梁桩基础在地震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也维修困难。因此桥梁桩基础一般是采用能力保护原则进行设计。
采用本发明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后,在地震作用时,该结构允许桥梁桩基础与桩体脱离,可以允许有微小变形。该变形的存在有利于消耗地震能量,保证桥梁桩基础结构的完好。
本发明的提离式减隔震桩基结构使得桩体与承台之间的传力模式为:承受竖向压力,释放拉力,承受两个方向上的水平剪力以及弯矩。
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如风荷载,离心力,偏心压力等),桩基与承台之间不发生分离。但在地震作用下,桩顶端与承台分离的距离小于6厘米,桩基与承台之间的撞击力并不明显,并且减隔震套筒对桩顶端还有环向约束作用,可提高桩顶端混凝土的抗压能力,一般不产生明显损伤。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发明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发明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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