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32211.4 | 申请日: | 2012-02-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360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04 |
发明(设计)人: | 李少滨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6B5/16 | 分类号: | E06B5/16;B44C5/04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携众至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306 | 代理人: | 成义生;石玉忠 |
地址: | 51804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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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发光 防火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消防用的防火门,特别是涉及一种可在夜晚可在昏暗环境下通过自发光进行导示的防火门。
背景技术
当今世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世界上的各大都市高楼林立,人口密集,使得城市的负荷日益加重。剧增的人口和工业发展导致用电量的大量增加,而用电设备的老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到位以及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等因素都成为城市中发生高楼火灾的潜在威胁,高楼火灾会直接危及高楼住户和办公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保证消防安全,许多建筑物中都装有防火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阻止火势由室外进入室内,或由室内扩散到的室外,并引导人们经防火门进入逃生通道。然而,现在防火门由于缺乏明显的引导标识,特别是当夜晚发生火灾时,人们看不清防火门在何处,因而有可能错失逃生的最佳时机。
发明内容
本发明旨在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可在无灯光的夜晚或昏暗环境下通过自发光进行导示,因而可在火灾发生时引导人们迅捷逃生的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该防火门包括门体和门框,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的至少一个部位设有自发光体。
自发光体为自发光材料制成的块状体,棒状体或平面体。
块状或棒状的自发光体镶嵌于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上。
块状或棒状的自发光体镶嵌于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的中央。
平面自发光体粘贴或涂覆于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
自发光体为自发光材料制作的文字或图案。
自发光材料的文字或图案粘贴或涂覆于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
自发光材料的文字或图案粘贴或涂覆于门框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的中央。
自发光材料是由碱土铝酸材料制成的蓄光型自发光材料。
自发光材料为蓄光自发光粉、蓄光自发光膜、蓄光自发光块或蓄光自发光棒。
本发明的贡献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有效且简单的消防手段。由于在防火门上设置了自发光体,使得防火门无须接电源即可在无灯光的夜晚或昏暗环境下自己发光,因而具有明显的指示和引导作用。当发生火灾时,人们可首先躲避到远离火源的防火门的另一侧,再由逃生通道逃离。由于防火门本身可阻断火势的漫延和扩散,加上自发光体的指引,因此可为人们逃生提供指引,并争取宝贵的时间。本发明具有结构简单,易于实施和推广等特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实施例1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实施例2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实施例3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的实施例4结构立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列实施例是对本发明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对本发明不构成任何限制。
实施例1
参阅图1,本发明的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包括门框20及装在门框内的门体10,在所述门框20的前侧表面或后侧表面的至少一个部位设有自发光体30。
本实施例中,该自发光体30设置在门框20上边框的前侧中央,很显然,自发光体30也可设置在门框的下边框、左边框、右边框的前侧的表面。其设置部位并不受限制。所述自发光体30可以是自发光材料制成的块状体,棒状体或平面体。本实施例中,自发光体30为块状体,其可设计成安全标识图形或文字,如中文“安全出口”、英文“EXIT”或图形 ,所述的安全标识图形可制成块状体,并镶嵌于门框20上边框的前侧表面的中央。本实施例中,该自发光体30是由碱土铝酸材料制成的蓄光型自发光块状体,其可在白天吸收和积蓄自然光或灯光的光线,并在夜晚或昏暗环境下自己发光,因而起到灯光指引作用。
实施例2
本发明的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的基本结构同实施例1,所不同的是,如图2所示,所述自发光体30镶嵌于门框20上边框的后侧表面的中央。
实施例3
如图3、图4所示,本发明的可自发光导示的防火门的基本结构同实施例1,所不同的是,所述自发光体30是由自发光材料制成的平面体,本实施例中自发光体30为蓄光自发光膜,其上印有安全标识图形或文字,如中文“安全出口”、英文“EXIT”或图形,如图3,该蓄光自发光膜粘贴于门框20的前侧上边框表面的中央,如图4,该蓄光自发光膜粘贴于门框20上边框的后侧表面的中央。
尽管通过以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揭示,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在不偏离本发明构思的条件下,对以上各构件所做的变形、替换等均将落入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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