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流处理系统和流处理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210063730.7 | 申请日: | 2003-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25184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1 |
发明(设计)人: | 二神基诚;坂口竜己;堀口雅人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N21/435 | 分类号: | H04N21/435;H04N21/2347;H04N21/235;H04N21/4405;H04N21/6437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李镇江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处理 系统 方法 | ||
本申请是国际申请日为2003年10月29日、申请号为200380100077.6、发明名称为“流处理系统和流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其中编码的语音数据或图像数据以流(stream)进行加密和分发的流处理(streaming)系统和流处理方法、流处理服务器、数据分发(distribute)方法、客户终端、数据解码方法、授权(authoring)设备、授权方法、及其程序。
本发明要求2002年11月1日在日本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第2002-320465号的优先权,其全部在此引用作为参考。
背景技术
当前,在因特网上语音数据和/或图像数据,统称为内容数据的传输是按照下载传输系统,或流处理传输系统,在此有时简称为流处理系统来进行的。在下载传输系统中,从分发服务器发送的内容数据文件由客户终端(设备)暂时复制,接着再现内容数据文件的诸如图像的内容数据。由此,使用该下载传输系统,数据不能在终端上再现,一直到文件传输结束才可以,从而这种下载传输系统对于再现例如拖长时间的图像数据非常不方便。
另一方面,使用流处理系统,当客户终端接收数字信号的连续流时,客户终端实时顺序再现所述数字信号。也就是说,即使在数字信号从流处理服务器向客户终端发送期间,也能够再现客户终端所接收的数据。该流处理系统主要使用称作RTP(实时传送协议)的协议,是一种在IETF(国际工程任务组)的RFC 1889中规定的实时传输协议。
流处理系统通常包括授权设备、流处理服务器、以及客户终端。为授权设备供应加密的内容数据,通过对从诸如摄像机或VTR(视频带式记录器)的图像输入装置供应的内容数据进行编码来获得,并且已经通过所谓的内容数据密钥进行加密。授权设备然后从所述加密的内容数据形成分发系统所规定的用于流分发的数据。用于流分发的数据包括例如添加有首标信息和辅助信息的加密内容数据,所述首标信息用于将声明关于整个内容数据的信息的首标、以及用于每一个数据种类的轨道添加到内容数据中,辅助信息包括根据会话描述协议SDP(RFC237)准备的会话描述协议(SDP)文件、以及分组控制信息。如此准备的用于流分发的数据记录在例如由授权设备拥有的诸如光盘的记录媒体的记录单元中。如果客户终端发出请求要求使用该内容数据,则随意地从记录单元中取出该流分发数据并发送给流处理服务器,通过其会话描述协议(SDP)文件发送给客户终端。然后,客户终端从会话描述协议(SDP)文件中获取接收流所需的信息,例如地址、端口号或分组格式。流处理服务器然后根据分组控制信息分组(packetize)用于流分发的数据,并根据RTP和RTSP(实时流处理协议)逐分组地将数据(流)分发给客户终端例如个人计算机(PC),用于实时再现。
关于该流分发,目前存在多种在用的分发系统、流压缩系统、以及传输协议。由此,成立了国际流处理媒体(media)联合会,简称为ISMA,规定在丰富媒体(视频、音频、以及相关数据)的因特网上进行流分发的开放式标准,并且采用该开放式标准的进程也正在进行中。下面将说明该开放式标准的一个示例。
图1示出传统流处理系统的一个示例。参见图1,将内容数据分组为流并从服务器101分发到客户终端102。ISMA是一个规定用于例如码压缩系统或此时流数据的分组系统的开放式标准的组织。例如,它规定将IETF提供的RTSP协议用于会话管理,以及将IETF提供的RTP协议用于媒体传输(流分发)。同时也规定了用于加密和分组的开放式标准。
对于作为数字数据的图像或语音通过此种流的分发,版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数字数据不会由于复制而变劣,因此,如果拷贝的数据能够直接观看或听,则会产生大量的拷贝,从而降低内容数据的商业价值。由此,通常的做法是根据数字版权管理或数字权利管理(DRM)系统,通过例如加密来对数字图像和语音数据采取保护措施,从而,即使数据能够被拷贝,在没有为解码所加密的数据而指定的解码密钥的情况下将不可能再现数据。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株式会社,未经索尼株式会社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210063730.7/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一种进料车
- 下一篇:塔机爬升架及包含该爬升架的塔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