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有机电致发光元件、显示装置和照明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69172.5 | 申请日: | 2012-03-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836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9 |
发明(设计)人: | 高须勋;杉启司;泽部智明;天野昌朗;吉田二朗;小野富男;榎本信太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主分类号: | H01L51/54 | 分类号: | H01L51/54;H01L27/32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杨暄 |
地址: | 日本东京都***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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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有机 电致发光 元件 显示装置 照明 装置 | ||
1.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包括:相互间隔配置的阳极和阴极构成的一对电极和配置在所述一对电极间的发光层,该发光层包括:包括主体材料和荧光性蓝色发光材料的位于所述阳极侧的蓝色发光层、和包括主体材料与磷光性绿色发光材料和/或磷光性红色发光材料的位于所述阴极侧的绿色和红色发光层,
所述有机电致发光元件的特征在于,
所述荧光性蓝色发光材料的激发三重态能量比所述磷光性绿色发光材料和磷光性红色发光材料的至少一方的激发三重态能量低,
所述蓝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激发三重态能量比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激发三重态能量高,
所述蓝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HOMO相比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HOMO在更浅能级,所述蓝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LUMO相比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的LUMO在更浅能级,
所述蓝色发光层和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的界面处产生激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蓝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为空穴传输性主体材料,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所包含的主体材料为双极性的主体材料或电子传输性主体材料。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子为激基复合物。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蓝色发光层中,所述空穴传输性主体材料的HOMO相比所述荧光性蓝色发光材料的HOMO在相同或更浅能级,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中,所述电子传输性主体材料的LUMO相比所述磷光性绿色发光材料和所述磷光性红色发光材料的LUMO在相同或更深的能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穴传输性主体材料为,N,N’-二咔唑基-3,5-苯、二[4-(N,N-二甲苯基氨基)苯基]环己烷或4,4’,4”-三(9-咔唑基)-三苯胺,所述电子传输性主体材料为,1,3-二(2-(4-叔丁基苯基)-1,3,4-噁二唑-5-基)苯或4,4’-双(9-二咔唑基)-2,2’-联苯。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绿色和红色发光层还包括空穴传输性材料。
7.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
8.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照明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电致发光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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