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汽车音响系统的声音通道控制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210101075.X | 申请日: | 2012-04-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65163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2 |
发明(设计)人: | 刘立向;吴明;党少军;刘崇博;张义术;连红星;唐军;丘永洋;赵惠;吴宏亮;钟桢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领华卫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S7/00 | 分类号: | H04S7/00 |
代理公司: | 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223 | 代理人: | 江耀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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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音响系统 声音 通道 控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汽车音响系统的控制,尤其是涉及一种汽车音响系统的声音通道控制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中需要利用汽车影响系统的应用程序越来越多,例如蓝牙免提、移动电视、音乐播放、电话、倒车报警等等,多程序在请求开启不同声音通道是容易导致混乱状况,例如倒车报警过程中,突然来电话,可能出音响喇叭同时播放报警声音和来电声音,影响司机倒车,或者来电声音被禁止播放,而导致司机错过电话。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车音响系统的声音通道控制方法,解决多应用程序请求时声音通道混乱的情况。
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技术手段予以解决:
一种汽车音响系统的声音通道控制方法,包括接收应用程序发送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并根据接收到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控制声音通道的开启,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事先创建一个栈或数组,并将所有的声音通道及其优先级存入所述栈或数组中;创建一个链表,该链表中的每个结点均包含通道标识和此通道是否开启的标识、以及连接下一结点的指针;
所述根据接收到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控制声音通道的开启包括以下步骤:1)根据所述栈或数组中所存的声音通道优先级排序,判断所述链表的结点中是否存有优先级高于请求开启的声音通道的记录,若否,则关闭当前开启的声音通道,然后开启请求开启的声音通道,若是,则记录当前声音通道开启请求作为所述链表中的结点。
优选地,还包括接收应用程序发送的声音通道关闭请求并根据接收到的声音通道关闭请求控制声音通道的关闭,其包括以下步骤:
2)查询链表中的结点中是否存在请求关闭的声音通道,若存在,则进一步查询该声音通道是否开启,若开启则关闭通道并删除记录此声音通道的结点,若未开启则直接删除记录此声音通道的节点;若不存在,则不进行处理。
优选地,所述步骤1)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查询当前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是否已记录在链表的结点中,若是,则不进行任何处理,若否,则进入步骤1)。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利用优先级对声音通道进行控制,开启优先级最高的声音通道,并经其他声音通道开启请求保存在链表中等待执行,因此具有以下有益效果:一方面可以避免声音通道开关混乱,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非最高优先级的声音通道请求被忽略。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具体实施例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并结合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汽车的声音通道控制方法,用于解决多应用程序共用汽车音响系统的声音通道控制问题,其包括以下步骤:
1)首先创建一个栈或数组,然后将所有的声音通道及其优先级存入栈或数组中,以数组为例,假如一共有5个声音通道,则可建立一个数组并将5个声音通道存入数组,以数组的下标来表示声音通道的优先级,例如A1表示优先级为1的声音通道。同时创建一个链表,该链表的每个结点包含通道标识和此通道是否开启的标识、以及连接下一结点的指针,通道标识用于标识记录的声音通道,而通道是否开启的标识用于标识记录的声音通道的状态,即是否开启。
2)接收到应用程序发送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后,按照下述步骤控制声音通道的开启:2-1)查询当前的声音通道开启请求是否已存在链表中,若是,则不进行任何处理,若否,则进入下一步骤;2-2)查询判断链表的结点中是否存有一条或一条以上优先级高于请求开启的声音通道的记录,若否,则关闭当前开启的声音通道,然后开启请求开启的声音通道,若是,则记录当前声音通道开启请求作为所述链表中的结点。
3)接收到应用程序发送的声音通道关闭请求后,按照下述步骤控制声音通道的关闭:查询链表中的结点中是否存在请求关闭的声音通道,若存在,则进一步查询该声音通道是否开启,若开启则关闭通道并删除记录此声音通道的结点,若未开启则直接删除记录此声音通道的节点;若不存在,则不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发明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而且性能或用途相同,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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