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及观察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10107894.5 | 申请日: | 2005-07-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2634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8 |
发明(设计)人: | 彼得·雷默尔;汉斯·阿伯拉莫斯基;丹尼尔·库斯特;弗瑞兹·施特雷勒;阿尔方斯·阿贝勒 | 申请(专利权)人: | 卡尔·蔡斯外科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B19/00 | 分类号: | A61B19/00;A61B3/13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李镇江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观察 | ||
1.照明装置,用于具有一个、两个或更多个观察光路的观察装置,这些观察光路分别具有一个观察射束,所述照明装置具有至少一个用于产生至少一个照明射束(12)的光源,所述照明射束用于照亮被观察对象,尤其是被观察的眼睛,其特征在于,在被观察对象的眼底上的照明光点的大小不超过眼底上观察射束横截面的1倍,优选地不超过其0.7倍,更好的是不超过其0.5倍,最好不超过其0.3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照明射束(12)与相应的观察射束同轴前进。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眼底上照明光点中心与观察射束横截面中心的距离为眼底上观察射束横截面半径的0.8倍,优选地为其0.5倍,更好的是为其0.2倍,最好为其0.05倍。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照明光点的直径被如此设计,使得它在被观察对象的眼底上不超过1.5毫米,优选地不超过1.0毫米,最好不超过0.5毫米。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具有一个物镜单元(10)。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物镜单元(10)被构造成同时也作为观察装置的物镜单元,尤其是作为其主物镜。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分别用于使一个观察射束与一个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重叠的装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并回引权利要求5或6中的一个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叠的装置被如此设置,使得观察射束与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的重叠在物镜单元上面进行。
9.如权利要求7所述并回引权利要求5或6中的一个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叠的装置被如此设置,使得观察射束与照明子射束(13)或照明射束(12)的重叠在物镜单元下面进行。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物镜单元被构造成变焦透镜元件。
11.如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重叠的装置具有至少一个形式为棱镜和/或射线分配板和/或部分透光的镜子和/或钻穿的镜子的光学元件。
12.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用于产生至少一个环状的照明子射束的装置,此照明子射束围绕一个观察射束被设置。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改变至少一个照明射束(12)和/或至少一个照明子射束(13)的射束横截面的装置(14)。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14)被构造成光阑,尤其是可变光阑或离散的光阑,构造成LCD显示器,构造成DMD,构造成LCOS或构造成FLCOS。
15.如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两个或更多个光源,并且借助于每个光源产生一个照明子射束(13)。
16.如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单个的光源和用于将此光源的照明射束(12)分成两个或更多个照明子射束(13)的装置(11)。
17.如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光源被构造成灯,尤其是构造成卤灯或氙灯,构造成激光器,构造成非热力的发射器,构造成光导体,尤其是构造成光纤光导体束,构造成至少一个LED或至少一个OLED。
18.观察装置,尤其是手术显微镜,具有照明装置和一个、两个或更多个立体的观察光路,这些观察光路分别具有一个观察射束,所述照明装置具有至少一个用于产生至少一个照明射束(12)的光源,所述照明射束用于照亮一个被观察对象,例如眼睛,其特征在于,照明射束(12)在被观察对象的眼底形成至少一个照明光点,并且眼底上照明光点的大小不超过眼底上观察射束横截面的1倍,优选地不超过其0.7倍,更好的是不超过其0.5倍,最好不超过其0.3倍。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观察装置,其特征在于,照明装置按照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构造。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卡尔·蔡斯外科有限公司,未经卡尔·蔡斯外科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210107894.5/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