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处理方法和计算机程序无效
申请号: | 201210123935.X | 申请日: | 2006-08-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50467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24 |
发明(设计)人: | 高岛芳和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6F21/00 | 分类号: | G06F21/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崔成哲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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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信息处理 设备 方法 计算机 程序 | ||
本申请为同一申请人于2006年8月25日提交的申请号为200610126216.8、发明名称为“信息处理设备,信息记录介质,信息处理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本申请要求2005年10月11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0/724,780的优先权。
本发明包含涉及2005年8月26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JP 2005-245943的主题,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在此被引入作为参考。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处理设备、信息记录介质、信息处理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具体来讲,本发明尤其涉及信息处理设备、信息记录介质、信息处理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其中通过对需要内容使用管理的各种内容执行数据传输处理来排除未授权的内容使用,由此实现严格的内容使用管理,并进一步实现消息-诸如内容的使用暂停状态和用户确认-的显示。
背景技术
各类软件数据(以下称为“内容”)-诸如音乐等音频数据、电影等图像数据、游戏程序、各类应用程序等等-可以作为数字数据被存储在记录介质-例如使用蓝色激光的蓝光光盘、或DVD(数字多用盘)、MD(小型盘)、和CD(压缩光盘)。特别地,使用蓝色激光的蓝光光盘是高密度可记录盘,并且能够将巨量图片内容等记录为高图像质量的数据。
数字内容被存储在这多种类型的信息记录介质(记录介质)中,以便提供给用户。用户在用户所拥有的再现设备-诸如PC(个人计算机)、光盘播放器等-上再现并使用该内容。
通常,很多内容-诸如音乐数据、图像数据等-的发布权等归其创作者或销售商所有。因此,在发布内容时,通常进行设置,其中设置某些使用限制,即,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内容,而防止未授权的再现等。
使用数字记录设备和记录介质,可以在例如不导致例如图像或音频质量下降的情况下重复记录和再现,但是也存在问题,诸如,非法拷贝内容在因特网上的发布、复制到CD-R等上的内容的所谓盗版光盘的发布、存储在个人计算机等的硬盘上的复制内容的使用的激增。
大容量记录介质-诸如DVD、使用近年所开发的蓝色激光的记录介质等-能够将大量数据-例如一部到几部电影-作为数字信息记录在单个盘上。这种将图片信息等记录为数字信息的能力使防止未授权复制以保护版权持有人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到最近为止,已经实行了多种技术来防止未授权地复制到数字记录设备和记录介质上,以便防止对数字数据的这种未授权的复制。
例如,对于DVD播放器,使用内容扰乱系统。通过内容扰乱系统,在其中视频数据、音频数据等以加密形式被记录在例如DVD-ROM(只读存储器)中的配置中,可以通过对扰乱进行解扰而再现内容。
解扰处理需要执行应用特定数据-诸如提供给经许可的DVD播放器的密钥等-的处理。许可被提供给被设计以遵守预定操作规则-诸如不进行未授权复制等等-的DVD播放器。因此,对于经许可的DVD播放器,利用为其提供的特定数据-诸如密钥-对记录在DVD-ROM中的数据进行解扰就使得能够从DVD-ROM中再现图像和音频。
另一方面,未经许可的DVD播放器不具有被应用到对已经过扰乱处理的数据的解扰处理的特殊数据-诸如密钥,并因此不能再现记录在DVD-ROM中的数据。因此,通过内容扰乱系统配置,不满足获取许可时所需条件的DVD播放器不能再现存储数字数据的DVD-ROM,从而防止未授权复制。
发明内容
但是,这种内容扰乱系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在作为执行再现处理的用户设备的信息处理设备侧上的处理负荷非常大。而且,也有大量现有扰乱系统的解扰机制已经被破译,并且破译方法正通过通信媒介-诸如因特网-被传播。这样,一旦扰乱机制被破译,内容就被以未授权的方式再现或复制,从而产生侵犯内容版权和使用权的问题。
除扰乱技术外,人们正在通过各种内容保护技术提出用于禁止没有适当内容使用权的用户和再现设备进行再现的配置。例如,日本未审专利申请公开No.10-41934中公开了通过执行利用虚拟机解密加密数据的程序而添加加密算法的技术。但是,实际上,如果不是在这种内容保护机制下进行内容再现,则用户不能获取关于内容为什么不能被再现的原因或如何使用该内容的解决方案,因此这种配置不足以满足希望获取适当权利并使用内容的用户的要求。
同样,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到目前为止,内容保护机制通常是主要用于保护AV流形式的大内容-诸如某些电影-的配置,而对除电影等之外的小内容-诸如由例如Java(注册商标)的程序所处理的内容-的保护还没有被更多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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