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210192856.4 | 申请日: | 2012-06-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01537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28 |
发明(设计)人: | 李鸿鹄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市龙健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12/10 | 分类号: | H04L12/10;H03F3/2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82 | 代理人: | 徐金伟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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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以太网 电源 供电 网络 数字 功放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网络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
背景技术
专利号200520130124.8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的以太网远程供电设备,包括信号线、供电系统的电源线、功率放大器音箱的输出连接线,以及网络线、其它种类的信号线往往需要预埋处理,由于线的种类多、距离长短不一、以及预埋施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会导致最终的扩声系统调试出现故障几率大、噪声难以控制等技术问题,同时由于预埋各种信号线、电源线,系统的硬件构成成本也会居高不下。
发明内容
本发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点,提供了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能够省去设备供电建设,还能够灵活地安装设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包括信号接收模块、网络传输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及发送模块,信号接收模块与网络传输模块连接,信号处理模块与发送模块连接,该系统还包括供电模块,供电模块与信号接收模块连接,网络传输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分别与信号接收模块连接。
更具体的,所述信号接收模块包括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所述第一接口与网络传输模块连接,所述第二接口与供电模块连接。
更具体的,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包括信号转换器和音频功率放大器。
更具体的,所述信号转换器的输入端与网络传输模块连接,信号转换器的输出端与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发送模块连接。
更具体的,所述供电模块还包括一电压转换器,该电压转换器的输入端与信号接收模块的第二接口连接,电压转换器的输出端分别与网络传输模块、信号处理模块连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提供的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无需进行繁琐的电源布线,不仅能省去设备供电建设和维护费用,还能省去昂贵的电工费用,同时也节省了布置安装供电系统所需的时间;部署设备时,也不必再去考虑电源插座是否够长,能够灵活地安装在远端的任意位置;此外,本发明支持802.3at标准,单端口最大供电功率最大达24W,而且安全可靠,能够进行电源集中供电,备份方便,同时,将供电设备接入UPS,一旦主要电源输入中断,也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还能有效克服模拟信号长距离传输线引起的噪声干扰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所述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结构方框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能更清晰地表示出来,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请参照图1,本发明提供的以太网电源供电网络数字功放系统,包括信号接收模块10、网络传输模块20、信号处理模块30、信号发送模块40及供电模块50,信号接收模块10与网络传输模块20连接以传输第一网络音频信号,网络传输模块20用以对网络音频信号解码处理,网络传输模块20将处理过后的信号传输到信号处理模块30,信号处理模块30用于对网络音频信号进行模数转换、数模转换处理并传输到功率放大器进行信号放大,最后将放大后的信号传输到信号发送模块40,信号发送模块40将放大后的信号进行还原处理并发送出去。
所述供电模块50与信号接收模块10连接用于接收供电源,所述信号转换器的输入端与网络传输模块20的输出端连接,信号转换器的输出端与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发送模块连接。
所述信号接收模块10包括两个接口,第一接口11与网络传输模块20连接以传输网络音频信号,第二接口12与供电模块50连接以接受电源;信号处理模块30包括一音频功率放大器,用于对网络音频信号进行放大并将处理过后的信号31传输到发送模块40;供电模块50中包括一电压转换器,电压转换器的输入端与信号接收模块的第二接口连接,电压转换器的输出端与网络传输模块以传输供电源51,电压转换器的输出端与信号处理模块30连接以传输供电源52。
供电电压典型值为48V,允许最大电流为550mA,经过供电模块50的电压经所述电压转换器转换为适合内置各个模块工作的电压,从而确保整机的正常工作。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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