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微投影机在审
申请号: | 201210245359.6 | 申请日: | 2012-07-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435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9 |
发明(设计)人: | 高琳洁 | 申请(专利权)人: | 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3B21/54 | 分类号: | G03B21/54;G03B21/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17 | 代理人: | 王小青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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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投影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有关于一种配备有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的微投影机。
背景技术
微投影机比传统投影机更小更轻,在使用及收纳上皆十分便利,因此受到市场愈来愈多的重视。
微投影机可分为嵌入式与独立型两种。嵌入式微投影机主要是用来与行动装置整合,可以内嵌在行动装置中,如手机、数字相机等,并通过行动装置的电池提供电源。独立型微型投影机则是以外接方式通过传输线来与行动装置连接,将行动装置内储存的图片或者影片档案加以播放。
然而传输线常造成使用者在携带以及收纳上的不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微投影机的传输线携带、收纳不便的缺陷,提供一种微投影机,其本身即配备有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可免除使用者的不便。
本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微投影机,包括传输接头、投影机本体以及传输线体。投影机本体包括容置部,可容纳传输接头。传输线体由投影机本体内延伸至传输接头。
其中,上述容置部可为凹槽,设置在投影机本体的外表面。
其中,上述容置部的形状对应于传输接头,以容纳传输接头。
其中,上述容置部的形状对应于传输线体,以容纳传输线体。
或者,上述容置部可为腔体,设置在投影机本体内。
本发明的微投影机可更包括卷线机构,设置在投影机本体内,且传输线体连结于卷线机构。
其中,在容置部上设置开孔,让传输线体通过。
实施本发明的微投影机,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其配备有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可免除携带的麻烦,而且不使用时还可收藏起来,不会占据额外的空间,所以无论是携带或者是收纳都十分方便。
附图说明
为使本发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更明显易懂,下文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做详细说明。
图1是依据本发明的微投影机的第一实施例显示其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脱离容置部的情形。
图2是依据本发明的微投影机的第一实施例显示其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收纳于容置部的情形。
图3是依据本发明的微投影机的第二实施例显示其传输接头脱离容置部的情形。
图4是依据本发明的微投影机的第二实施例显示其传输接头收纳于容置部的情形。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以及图2,在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中,微投影机10包括投影机本体12,传输线体14由投影机本体12内延伸而出,并连结于传输接头15,传输接头15可为(例如)通用序列连接埠(USB)接头。
在投影机本体12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容置部13,在本实施例中,容置部13为凹槽,且容置部13的形状对应于传输接头15以及传输线体14的形状。在不使用时,传输接头15以及传输线体14可安置于容置部13内,并藉由轻微的干涉加以固定而不会脱落。欲使用时,只需稍微施加外力,即可使传输接头15以及传输线体14脱离容置部13,然后将传输接头15连接至手机、数字相机、多媒体播放器、笔记型计算机、电玩游乐器等其它外接装置,将这些外接装置内存的图片或者影片档案传送至微投影机10加以播放。
请参阅图3以及图4,在本发明的第二实施例中,微投影机20包括投影机本体22,在投影机本体22内设置有卷线机构26,传输线体24的一端连结于卷线机构26,另一端则连结于传输接头25,传输接头25可为(例如)通用序列连接埠(USB)接头。
在投影机本体22内设置有容置部23,用于容纳传输接头25,在本实施例中,容置部23为腔体,且在容置部23上设置开孔27,可让传输线体24通过。传输线体24卷绕在卷线机构26上。欲使用时,使用者可将传输接头25从容置部23拉出投影机本体22,而传输线体24连带被拉出卷线机构26,拉出的长度可视需要由使用者自行调整,之后可将传输接头25连接至手机、数字相机、多媒体播放器、笔记型计算机、电玩游乐器等其它外接装置,将这些外接装置内存的图片或者影片档案传送至微投影机20加以播放。
在第一实施例中,传输线体14的长度是固定的,而在第二实施例中,传输线体24的长度可视需要来调整。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供一种微投影机,其配备有传输接头以及传输线体,可免除携带的麻烦,而且不使用时还可收藏起来,不会占据额外的空间,所以无论是携带或者是收纳都十分方便。
虽然本发明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但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本技术领域的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仍可作些许的更动与润饰,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当视权利要求所界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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