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便携式旅游筷子无效
申请号: | 201210267561.9 | 申请日: | 2012-07-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4307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24 |
发明(设计)人: | 洪承伟;陈杨 | 申请(专利权)人: | 洪承伟;陈杨 |
主分类号: | A47G21/10 | 分类号: | A47G21/10 |
代理公司: | 杭州求是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00 | 代理人: | 张法高 |
地址: | 310012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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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旅游 筷子 | ||
1.一种便携式旅游筷子,其特征在于它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1)具有一个中心孔腔(2)贯穿两端,上半部分(1)的一端截面为圆环形,平滑过渡到另一端截面为外方内圆形;下半部分实心,依次分为第一正椎台(3),第二正椎台(4)和倒椎台(5),第一正椎台(3)的一端直径小于其与第二正椎台(4)相连的另一端直径,第二正椎台(4)与第一正椎台(3)相连的一端直径小于第二正椎台(4)与倒椎台(5)相连的另一端直径,倒椎台(5)与第二正椎台(4)相连的一端直径大于倒椎台(5)的另一端直径;收藏状态时,便携式旅游筷子的下半部分第一正椎台(3)插入筷子上半部分(1)的中心孔腔(2)中;使用状态时,下半部分第一正椎台(3)从上半部分(1)的中心孔腔(2)中拔出,下半部分的倒椎台(5倒插在筷子上半部分上(1)的中心孔腔(2)中,形成整根便携式旅游筷子,两根所述的便携式旅游筷子组成一双筷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旅游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便携式旅游筷子的下半部分第一正椎台(3)的一端直径为4.3mm,另一端直径为5mm,高为82.5mm,第二正椎台(4)的一端直径为5mm,另一端直径为6.5mm,高为17.5mm;倒椎台(5)的一端直径为5.3mm,另一端直径为4.7mm,高为15mm; 便携式旅游筷子的上半部分(1)的一端直径为6.5mm,另一端直径为7mm,高为100mm,中心孔腔(2)的直径为5 m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式旅游筷子,其特征在于它采用聚丙烯制造,一体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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