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无效
申请号: | 201210415106.9 | 申请日: | 2012-10-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7104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纪建奕;于鹏鹏;李展亮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特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D88/58 | 分类号: | B65D88/5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66109 山东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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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底部 卸料 集装箱 货箱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汽车制造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可实现底部一次性卸料的集装箱货箱。
背景技术
目前,集装箱卸货大多采用机械(叉车或吊车)及人工的方式。通过以上方式,现有集装箱均无法完成整箱一次性卸料。需多次操作,成本高且效率低。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由底部卸料、提高卸货效率并且有效降低卸货成本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包括由底板、前板下横梁、后板下横梁及侧板组成的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通过可控制底板向下开启的控制装置连接,在箱体上设有用于起吊箱体的起吊装置。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底板由可自箱体中心向箱体两侧或两端开启的第一底板和第二底板组成。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底板设置为一侧开启。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控制装置由用于连接第一底板、第二底板分别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铰接的铰接机构以及设于第一底板及第二底板上用于控制其启闭的开闭吊具组成。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起吊装置由设于箱体外部的数个吊点及与吊点相连的用于向上拉起箱体的吊具锁扣组成。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吊点由固定于箱体内部的连接帽、与连接帽相连的伸出箱体外侧的连接轴、设于连接轴上的挡圈以及用于固定挡圈的插接于连接轴上的安全插销组成,所述挡圈与连接帽之间形成一连接吊具锁扣的起吊区。
上述的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所述铰接机构由分别设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上的铰链座以及与所述铰链座配合的分固定于第一底板及第二底板上的铰链臂组成。
本发明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的优点是:
1、本发明实现了集装箱货箱的底部卸料,实现了散货的整箱一次性卸料,极大的提高了卸料效率。
2、通过悬臂梁结构吊点与吊具的结合形式实现底板的开合,结构简单实用,工作稳定、可靠。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铰接机构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箱体与开闭吊具及吊具锁扣相连接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卸货状态图;
图4为吊点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2、3、4、5所示,一种底部卸料的集装箱货箱,包括由底板1、前板下横梁、后板下横梁2及侧板3组成的箱体4,在底板1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2通过可控制底板1向下开启的控制装置连接,在箱体4上设有用于起吊箱体4的起吊装置6。底板1由可自箱体4的中心向箱体4的两侧或两端开启的第一底板11和第二底板12组成。底板1也可以设置为一侧开启。控制装置由用于连接第一底板11、第二底板12分别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铰接的铰接机构5以及设于第一底板11及第二底板12上用于控制其启闭的开闭吊具7组成。铰接机构5由分别设于前板下横梁及后板下横梁2上的铰链座51以及与铰链座51配合的分固定于第一底板11及第二底板上12的铰链臂52组成。起吊装置6由设于箱体4外部的数个吊点61及与吊点61相连的用于向上拉起箱体4的吊具锁扣62组成。吊点61由固定于箱体4内部的连接帽8、与连接帽8相连的伸出箱体4外侧的连接轴9、设于连接轴9上的挡圈10以及用于固定挡圈10的插接于连接轴9上的安全插销13组成,挡圈10与连接帽8之间形成一连接吊具锁62扣的起吊区14。
底板与前后板下横梁处通过铰链机构连接,箱体外部设置8个吊点。卸料时:吊具锁扣62勾住吊点进行起吊移动;至指定位置时,开闭吊具7下降,底板1开启,完成卸料动作。
本发明采用的结构形式是:集装箱货箱底板分为第一底板11和第二底板12,通过与前后板下横梁连接,以实现底板1的自由开合。箱体4的外部设置吊点61,与吊具锁扣62配合以控制底板1在卸料时的开启及卸料完毕后的闭合。所有吊点61设置在箱体4的外部,共8个吊点61;为提高挂钩效率,吊点采用悬臂梁结构,吊具上的挂点61采用起重环或钢丝扣,并设置挡圈10与安全插销13结合的方式防止吊点61脱钩;箱体4后部具有自动卸货密封门,疏港倾翻时能自动打开。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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