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210479153.X | 申请日: | 2012-11-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0245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4-03 |
发明(设计)人: | 陈卫;许颖浩;谈川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45 | 分类号: | H04N21/45;H04N21/462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地址: | 200041 上海市静***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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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视 内容 服务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内容服务系统,尤指一种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
背景技术
内容服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元数据管理、内容版权保护、内容发布等服务。内容服务面临格式与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问题,如何使得内容服务系统具有可配置的灵活体系结构,以便根据需求动态裁剪、配置系统组件,满足多业务环境的不同需求是一研究课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而提供一种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实现了一种具有可配置的灵活体系结构的内容服务系统;具有通用性好,适用性强、可满足多业务环境的特点。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本发明的一种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包括:
一基础管理模块,用于负责协调并监督系统中各个功能服务模块的运行;
一功能服务模块,与所述基础管理模块通信连接,用于提供内容相关服务。
上述基础管理模块包括:
一元数据管理单元,用于管理元数据信息;
一内容信息聚合单元,用于管理内容信息;
一内容生命周期管理单元,用于管理内容生命周期;
所述元数据管理单元、所述内容信息聚合单元和所述内容生命周期管理单元通信连接。
上述功能服务模块包括:
一内容采集单元,用于完成对内容的录入、审核、分类及编目工作,为内容编制元数据信息,使其成为内容服务系统中的一个管理对象;
一内容适配单元,用于提供内容格式转换服务;
一内容保护单元,用于提供内容加密处理和版权保护服务;
一内容发布单元,用于根据预设内容发布计划,执行内容的分发调度和上下线发布控制,使得内容能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形式进行呈现;
一内容检索单元,用于提供统一的内容信息检索服务;
所述内容采集单元、所述内容适配单元、所述内容保护单元、所述内容发布单元和所述内容检索单元通信连接。
本发明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使其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是:
基础管理模块用于负责协调并监督系统中各个功能服务模块的运行;功能服务模块用于提供内容相关服务。基础管理模块和功能服务模块由分别由多个独立功能单元连接组成的结构,实现了一种具有可配置的灵活体系结构的内容服务系统;具有通用性好,适用性强、可满足多业务环境的特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的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本发明的一种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包括:
一基础管理模块2,用于负责协调并监督系统中各个功能服务模块的运行;它基于内容整个生命周期,按照不同业务的需求,执行一系列的管理流程,以确保内容从采集、处理、存储到发布等整个流程可以有效、正确地运行;
基础管理模块2包括:一元数据管理单元21,用于管理元数据信息;一内容信息聚合单元22,用于管理内容信息;一内容生命周期管理单元23,用于管理内容生命周期;元数据管理单元21、内容信息聚合单元22和内容生命周期管理单元23通信连接。
3D电视内容服务系统,还包括一功能服务模块1,与基础管理模块2通信连接,用于提供内容相关服务;主要包括内容采集、内容适配、内容保护、内容发布和内容检索;提供内容相关各类服务和操作,涵盖了录入、处理、发布(含撤销)和使用等在内的整个内容生命周期的活动。
其中,功能服务模块1包括:
一内容采集单元11,用于完成对内容的录入、审核、分类及编目工作,为内容编制元数据信息,使其成为内容服务系统中的一个管理对象;
一内容适配单元14,用于提供内容格式转换服务;
一内容保护单元15,用于提供内容加密处理和版权保护服务;
一内容发布单元12,用于根据预设内容发布计划,执行内容的分发调度和上下线发布控制,使得内容能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形式进行呈现;
一内容检索单元13,用于提供统一的内容信息检索服务;
内容采集单元11、内容适配单元14、内容保护单元15、内容发布单元12和内容检索单元13通信连接。
基础管理模块2和功能服务模块1由分别由多个独立功能单元连接组成的结构,实现了一种具有可配置的灵活体系结构的内容服务系统;具有通用性好,适用性强、可满足多业务环境的特点。
以上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可根据上述说明对本发明做出种种变化例。因而,实施例中的某些细节不应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定,本发明将以所附权利要求书界定的范围作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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