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冲击工具有效
申请号: | 201210568201.2 | 申请日: | 2012-12-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94982B | 公开(公告)日: | 2016-11-30 |
发明(设计)人: | 胡广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D11/00 | 分类号: | B25D11/00;B25D17/24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何平 |
地址: | 215123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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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 冲击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动工具,特别是涉及一种电动冲击工具。
背景技术
电动冲击工具,如电锤、电镐等,使用时会产生相当强的震动,这种震动将传递到电动冲击工具的操作手柄上,不仅令操作者感觉不适,还会影响操作者健康。
发明内容
基于此,有必要提出一种具有减震功能的电动冲击工具。
一种电动冲击工具,包括设有驱动轴的机体、第一气缸系统、与第一气缸系统连接的冲击系统、第二气缸系统、第一偏心轴及第二偏心轴,其中所述第一偏心轴及第二偏心轴均连接至所述驱动轴,所述第一偏心轴和第二偏心轴均与所述驱动轴偏心设置且分别位于所述驱动轴的两侧,其中所述第一气缸系统包括与所述冲击系统连接的第一缸体、置于所述第一缸体内的第一活塞及第一连杆,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活塞连接,另一端伸出所述第一缸体并连接在所述第一偏心轴上;所述第二气缸系统包括第二缸体、置于所述第二缸体内的第二活塞及第二连杆,所述第二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活塞连接,另一端伸出所述第二缸体并连接在所述第二偏心轴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偏心轴、所述驱动轴及所述第二偏心轴沿直线排列。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偏心轴和第二偏心轴的位置相对于所述驱动轴对称设置。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驱动轴上安装有第一转接件,所述第一偏心轴通过所述第一转接件与所述驱动轴连接;所述第一偏心轴上安装有第二转接件,所述第二偏心轴安装在所述第二转接件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冲击系统包括可移动地置于所述第一缸体内的撞锤和冲击杆,所述冲击杆的一端与所述撞锤连接,另一端伸出所述第一缸体。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冲击杆的另一端连接有钻头、锤头或镐头。
上述电动冲击工具,利用第二气缸削弱第一连杆的反向作用力,降低工作时对整机的震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方式电动冲击工具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考图1,本实施方式的电动冲击工具100包括设有驱动轴112的机体110、第一气缸系统120、与第一气缸系统120连接的冲击系统130、第二气缸系统130、第一偏心轴150、第二偏心轴160、第一转接件170及第二转接件180。
第一转接件170安装在驱动轴112的末端。第一偏心轴150安装在第一转接件170上。第二转接件180安装在第一偏心轴150末端。第二偏心轴160则安装在第二转接件180上。组装后,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均与驱动轴112偏心设置且分别位于驱动轴112的两侧。本实施例中,第一偏心轴150、驱动轴112及第二偏心轴16沿直线排列,且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的位置关于驱动轴112对称设置。
第一气缸系统120包括第一缸体122、置于第一缸体122内的第一活塞124及第一连杆126。第一连杆126的一端与第一活塞124连接,另一端延伸出第一缸体122并固定在第一偏心轴150上。
冲击系统130包括可移动地置于第一缸体122内的撞锤132和冲击杆134。冲击杆134的一端与撞锤132连接,另一端伸出第一缸体122。
第二气缸系统140包括第二缸体142、置于第二缸体142内的第二活塞144及第二连杆146。第二连杆146的一端与第二活塞144连接,另一端延伸出第二第二缸体142并固定在第二偏心轴160上。
电动冲击工具100工作时,驱动轴112转动,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均相对于驱动轴112偏心转动,第一连杆126带动第一活塞124做功并给予第一偏心轴150一个反向作用力并传递给驱动轴112,第二连杆146带动第二活塞144做功并给予第二偏心轴160一个反向作用力并传递给驱动轴112。由于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分别位于驱动轴112的两侧,驱动轴112两侧分别受到反向作用力,使工作时对整机的震动较低。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中,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的位置关于驱动轴112对称设置,第一偏心轴150和第二偏心轴160的位置也可以不对称设置,二者存在一定角度时,同样可以降低整机的震动。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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