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1210594953.6 | 申请日: | 2012-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63456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18 |
发明(设计)人: | 龚明莲 | 申请(专利权)人: | 龚明莲 |
主分类号: | B62J25/00 | 分类号: | B62J2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402183 重庆市***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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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摩托车 脚蹬 连接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摩托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
背景技术
摩托车后脚蹬通过销轴固定在脚蹬铝合金支架上,摩托车后脚蹬与脚蹬铝合金支架构成铰链连接,后脚蹬在使用时打开,当摩托车驻车时,为了节省占地空间,后脚蹬以销轴为转动转动轴向车体内侧旋转90度收起;后脚蹬左右伸出车体部分过长,将其收起,也减少对驾驶员和过往行人产生的不必要的伤害。
由于后脚蹬反复打开和收起,固定后脚蹬支架将产生磨损,后脚蹬与脚蹬铝合金支架的接触部分间隙逐渐增大,脚蹬产生松动,现有的安装结构只在后脚蹬与脚蹬铝合金支架的接触部分的单面设有限位片,当限位片磨损严重的时候,可以更换限位片,而没有设置限位片的一面产生的磨损却无法补救,从而影响后脚蹬的正常使用,缩短脚蹬的使用寿命。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制造方便,能够有效防止脚蹬铝合金支架产生磨损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
本发明提供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包括端部呈U型的后脚蹬支架,后脚蹬杆安装端插入后脚蹬支架的U型槽内,后脚蹬支架设置有连接孔,后脚蹬杆设置有安装孔,后脚蹬支架与后脚蹬杆通过销钉相连接,所述后脚蹬支架与后脚蹬杆上下接触表面设置有限位片;所述后脚蹬杆安装端的安装孔的前端设置有定位孔,定位孔内设置有弹簧,弹簧两端设置有定位销;限位片与定位销相对应的位置设置有限位孔,后脚蹬杆插入后脚蹬支架,定位销插入限位孔。
采用了以上结构,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铸钢脚蹬杆与脚蹬铝合金支架接触的两侧均设置有限位片,后脚蹬转动时,限位片和铸钢脚蹬杆接触,铝合金支架磨损较小,限位片磨损较后,可以更换限位片,来保证间隙在合理的范围,脚蹬不易松动,延长了脚蹬的使用寿命;由于后脚蹬杆安装孔的前端设置有定位孔,定位孔内设置有弹簧,弹簧两端设置有定位销;限位片与定位销相对应的位置设置有限位孔,后脚蹬杆插入后脚蹬支架,定位销插入限位孔,后脚蹬与后脚蹬支架组装更为便捷,减少了组装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下面将对结合附图对实施例作简单的介绍。
图1是现有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的示意图;
图3是图2的A部的局部放大图。
附图中主要部件符号说明:
图中:
11、12后脚蹬支架 21、22、后脚蹬杆
31、32、限位片 41、42、销钉
51、52、连接孔 61、62、安装孔
7、定位孔 8、弹簧
9、定位销 10、限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参见附图2、3,本发明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包括端部呈U型的后脚蹬支架12,后脚蹬杆22安装端插入后脚蹬支架12的U型槽内,后脚蹬支架12设置有连接孔52,后脚蹬杆12设置有安装孔62,后脚蹬支架12与后脚蹬杆22通过销钉42相连接,所述后脚蹬支架12与后脚蹬杆22上、下接触表面设置有限位片32;所述后脚蹬杆22安装端的安装孔62的前端设置有定位孔7,定位孔7内设置有弹簧8,弹簧8两端设置有定位销9;限位片32与定位销9相对应的位置设置有限位孔10,后脚蹬杆22插入后脚蹬支架12,定位销9插入限位孔10。
本发明的摩托车后脚蹬连接结构,铸钢脚蹬杆与脚蹬铝合金支架接触的两侧均设置有限位片,后脚蹬转动时,限位片和铸钢脚蹬杆接触,铝合金支架磨损较小,限位片磨损较后,可以更换限位片,来保证间隙在合理的范围,脚蹬不易松动,延长了脚蹬的使用寿命;由于后脚蹬杆安装孔的前端设置有定位孔,定位孔内设置有弹簧,弹簧两端设置有定位销;限位片与定位销相对应的位置设置有限位孔,后脚蹬杆插入后脚蹬支架,定位销插入限位孔,后脚蹬与后脚蹬支架组装更为便捷,减少了组装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者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发明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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