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单鼓粉碎型格栅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043378.6 | 申请日: | 2012-02-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82089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10 |
发明(设计)人: | 王桂武;潘建光;王国军;郭子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环创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1/00 | 分类号: | C02F1/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61008 福建省厦门市***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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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粉碎 格栅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污水处理进水口或泵站污水进水口的挡污排水设备,尤其涉及,尤其涉及一种单鼓粉碎型格栅装置。
背景技术
现,城市里都建有污水处理厂用以处理排放的污水,城市污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还有一部分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使用排污泵将污水排出,但是在污水中会存有一些细小的垃圾,当这些杂质进入排污泵后会影响排污泵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损坏排污泵,大大降低了排污泵的使用寿命,现有的方法是在排污进水口加装固定栅格,主要拦截污水中大于20mm的垃圾,然后把拦截到的颗粒进行人工打捞,用以保护排污泵,提高排污泵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
但是现有技术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现有格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格栅上会堆积一些垃圾使得通过的污水量变小或是完全堵塞,这时需要进行人工打捞清理,增加了泵站的管理成本;2、由于现有格栅是裸露在露天下的,一段时间后堆积在格栅上的垃圾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3、由于通过固定格栅的过流速度不稳定,后续污水处理工作容易引起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单鼓粉碎型格栅装置,该装置的转鼓迎水面不断转动确保不会被杂质堵塞、确保过流速度,由于该装置体积小,适用于横截面较小的渠道宽度要求。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一种单鼓粉碎型格栅装置,包括机体,所述的机体上表面设有一驱动装置,机体内安装有主刀片组、副刀片组、过流转鼓;所述的主刀片组与所述驱动装置上的主动轴相连,所述的副刀片组与所述驱动装置上的传动轴相连,固定在所述主动轴上的主动齿轮与固定在传动轴上的传动齿轮相互啮合且相向运动,所述的主动齿轮带动一个过流转鼓,过流转鼓进行圆周转动。
进一步的,所述的驱动装置由电机、减速机构成,所述减速机与所述主动轴用连接法兰固定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的过流转鼓上设有栅格滤网。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本新型可以粉碎渠道内较大的垃圾,粉碎后的垃圾流向下游,因此无需人工清理,大大的降低了泵站的管理成本;2、本新型体积小,且可掩埋在地下,无需堆放打捞杂质,减少环境污染;3、过流速度稳定,有利于后续的污水处理工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主刀片组、副刀片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示意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1、机 体
2、驱动装置 21、减速机 22、电机
3、过流转鼓 31、栅格滤网
4、刀片组 41、主刀片组 42、副刀片组
5、主动轴 6、传动轴 7、主动齿轮
8、从动齿轮 9、连接法兰。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
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是一种单鼓粉碎型格栅装置,如图1、图2所示,包括机体1,所述的机体1上表面设有一驱动装置2,机体1内安装有过流转鼓3、刀片组4、主动轴5、传动轴6、主动齿轮7,驱动装置2包括减速机21和电机22,电机22下端与减速机21的上端连接,所述减速机21与所述主动轴5用连接法兰9固定连接,连接法兰9上端与减速机21下端连接,连接法兰9的下端与主动轴5连接,电机22控制主动轴5的转动,主动轴5上有主刀片组41和主动齿轮7,传动轴6上安装有副刀片组42和从动齿轮8,固定在主动轴5上的主动齿轮7与固定在传动轴6上的从动齿轮8相互啮合且相向运动,主动齿轮7带动过流转鼓3进行圆周转动,过流转鼓3设有栅格滤网31。
如图3所示,使用时,电机22通电转动,带动和减速机21相连接的主动轴5进行转动,从动轴6和主、副刀片组41和42通过主、从动齿轮7和8获得从动力一起转动,过流转鼓3通过主动齿轮7获得从动力进行转动。污水进入该装置后,一部分的垃圾直接进入粉碎区进行粉碎,一部分的垃圾被过流转鼓3的栅格滤网31所阻挡,过流转鼓3通过圆周运动把阻挡的垃圾送至粉碎区进行粉碎,主、副刀片组41和42的相向运动使进入粉碎区的大块垃圾变成细小的垃圾颗粒,粉碎后的细小垃圾颗粒随着污水一起流向下游。
以上实施例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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