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圈梁钢筋辅助绑扎工具有效
申请号: | 201220054965.5 | 申请日: | 2012-02-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2431008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2 |
发明(设计)人: | 金健;刘瑶;陈海明;孙建强;蒋力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G21/12 | 分类号: | E04G21/12 |
代理公司: |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109 | 代理人: | 尉伟敏 |
地址: | 310012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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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圈梁 钢筋 辅助 绑扎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到一种建筑施工工具,尤其涉及到一种绑扎方便、制作简易的圈梁钢筋辅助绑扎工具。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中,圈梁预制工艺中耗时较多的是圈梁钢筋骨架的绑扎工序,圈梁钢筋骨架是由多根竖向钢筋与多组横向箍筋绑扎而成,由于竖向钢筋一般较长,根数较多,在与横向箍筋进行绑扎作业时,往往需要数个工人同时进行操作,费时费力,且横向箍筋相互之间的间距定位不易,中国专利号ZL201020217580.7的、名称为一种钢筋绑扎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对此作了一些探索,包括水平放置的绑扎台台面,所述台面下方为支撑机构,台面上方设纵横交叉的塑料支撑块,所述支撑块上设置相互对应的凹槽,凹槽内放置钢筋,在绑扎台面上设置凹槽并放置钢筋,绑扎作业定位准确,操作便捷,但由于需预先制作绑扎台,制作繁琐,成本较高,同时,绑扎台的移动和搬运不易,造成适用范围较小。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主要解决圈梁钢筋骨架绑扎不易、费时费力而钢筋绑扎台制作繁琐、成本较高、搬运不便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绑扎方便、搬运容易、制作成本低廉的圈梁钢筋辅助绑扎工具。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主要是采用下述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圈梁钢筋辅助绑扎工具,由若干支架组成,所述支架包括主梁和支腿,所述支腿设在主梁的下方,主梁的两端端部悬空设置,悬空长度与圈梁钢筋骨架相吻合,模块化设计的若干支架形成圈梁钢筋骨架的绑扎平台,绑扎定位准确,施工便捷高效,主梁两侧均向外悬空设计,可同时进行两个圈梁钢筋的绑扎作业,而支架占地面积小、适用范围大,支架制作简单、成本低廉、移动方便。
作为优选,所述支架为金属材料,经久耐用,不容易损坏。
作为优选,所述支架表面设有防锈层,支架不容易生锈,美观且使用寿命较长。
作为优选,所述主梁为方管或圆管。
作为优选,所述支腿由两个相同的支撑架和连接杆组成,所述支撑架呈三角状,由两根斜撑的支杆和水平的固定杆组成,所述固定杆的两端分别与两根支杆的杆身连接,支杆和固定杆形成三角形,每个支撑架的顶端与所述主梁连接,所述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两个支撑架固定杆的中部连接,三角形结构的支腿结构稳固,制作简单。
作为优选,所述支杆的底端设有支撑板,支撑面积较大,不会对地面造成破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采用模块化设计的若干个支架形成一个圈梁钢筋绑扎平台,将放在地面的圈梁钢筋放在平台上,绑扎定位准确,施工便捷高效,可同时进行两个圈梁钢筋的绑扎作业,而支架占地面积小、适用范围大,制作简单、成本低廉、移动方便,可满足不同要求的圈梁钢筋骨架的绑扎作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外形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的支架结构示意图。
图中 1.圈梁钢筋骨架,2.支架,3.主梁,4.连接杆,5.支杆,6.固定杆,7.支撑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实施例:本实施例的一种圈梁钢筋辅助绑扎工具,如图1所示,用于圈梁钢筋骨架1的绑扎,由三台支架2组成,支架为金属材料,支架的表面喷涂有防锈层,每组支架包括主梁3和支腿,如图2所示,主梁为圆管,主梁的两端端部均悬空设置,悬空长度与圈梁钢筋骨架相吻合;支腿安装在主梁的下方,由两个相同的支撑架和连接杆4组成,支撑架呈三角状,包括两根斜撑的支杆5和一根水平的固定杆6,固定杆的两端分别与两根支杆的杆身连接,支杆和固定杆形成三角形,每个支撑架的顶端与主梁焊接,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两个支撑架固定杆的中部焊接牢固,在支杆的底端还设计有支撑板7;
在使用时,将三个支架顺着圈梁钢筋骨架的方向依次一字排列,间距与圈梁钢筋骨架的长度相吻合,然后,将圈梁钢筋骨架一侧的两根竖向钢筋按要求放在平行排列的主梁上,可同时进行两组圈梁钢筋骨架的绑扎作业,圈梁钢筋骨架中的横向箍筋按要求间距套放在竖向钢筋上并与竖向钢筋绑扎,所有横向箍筋均与两根竖向钢筋绑扎完毕后,再将剩余的二根竖向钢筋穿入横向箍筋中并与相应的横向箍筋绑扎,完成整个圈梁钢筋骨架的绑扎作业。
以上说明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了限制,本实用新型也不仅限于上述说明的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作出的变化、改型、增添或替换,都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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