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092445.3 | 申请日: | 2012-03-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51157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21 |
发明(设计)人: | 王清云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中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M1/725 | 分类号: | H04M1/725;H04M1/03;H04M1/0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 44242 | 代理人: | 李新林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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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外接 辅助 通话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机的外部配件,尤其是一种可充当手机耳机功能的辅助通话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但手机工作频率较高、功率大、辐射强,长时间将手机贴近耳边通话不利于身体康健,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通话时选择使用手机耳机,以隔离辐射。但经常使用耳机通话,耳塞长时间塞入耳朵中,容易对听觉系统造成影响,导致听力出现问题。同时手机耳机使用时需要将耳机的耳塞塞入耳朵中,且耳塞不易抓取,使得其使用不方便。另外当使用者耳部戴有助听装置时候,将无法使用手机耳机。最后手机耳机的功能单一,只具备麦克风和听筒的功能,无法满足一些应急情况的需要,例如没有照明或给手机充电等功能。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握取容易、使用方便的,可供戴有助听装置的人士使用的,功能多样、实用性强的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包括一长条状壳体和供与手机插口联接的插头,所述长条状壳体通过导线与所述插头连接,所述长条状壳体两端内部分别固设传声器和受话器,所述传声器和所述受话器均与所述插头电连接。
优选地,所述长条状壳体的两端同时向同一侧弯折形成两弯折端,所述传声器和受话器分别固设于该两弯折端内。
优选地,所述受话器为与助听器兼容的受话器。
优选地,所述长条状壳体内固设有电池,该电池通过所述壳体内设有的手机充电电路与所述插头电连接。
优选地,所述长条状壳体的表面固设有LED灯,该LED灯与所述电池电连接。
优选地,所述长条状壳体内固设有供将所述导线收卷起来的自动卷线机构,所述自动卷线机构与所述电池电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引入了一电话手柄状的长条壳体,该壳体两端分别设置传声器和受话器,使得使用者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时,将插头插入手机中后,抓取手柄就可以使用,在隔离手机辐射的同时使用方便。本实用新型中的受话器为一与助听器兼容的受话器时,本实用新型可供戴有助听装置的人士使用。另外,本实用新型的壳体内部设置电池、充电电路及LED灯,使得本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除充当手机耳机功能外,还可以给手机充电和以及照明,功能多样,可满足一些应急情况的需求。最后本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的壳体内设置自动卷线机构,在本实用新型不使用时,自动卷线机构可将所述的导线卷回到壳体内,使得本实用新型占用空间更小,携带方便,同时导线收入壳体内可实现对导线的保护,延长本实用新型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的优选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的优选实施方式的主要部件电路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2所示的一种手机的外接辅助通话装置,包括一长条状的壳体1、供插入手机上耳机插口或充电插口的插头2,壳体1和插头2之间通过导线3连接。壳体1的两端向同一侧弯折形成两弯折端,两端弯折后壳体1呈现为一电话手柄状,壳体1的中部供人手握取。壳体1的两弯折端分别固设传声器11和受话器12,传声器11和受话器12均与插头3电连接。此时插头3插入手机上手机耳机插口后,本实用新型可起到手机耳机的功能。受话器11为与助听器兼容的受话器类型,这样的设计使得戴有助听器者也可使用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2所示,壳体1内还设置有电池13、供给手机充电的充电电路15及自动卷线机构16,壳体1表面固设有LED灯14。电池13与LED灯14电连接;电池13与充电电路15电连接后,充电电路15与插头2电连接,当插头2插入手机上充电插口内时,本实用新型中的电池13可给手机充电,应对一些紧急情况。电池13与自动卷线机构16电连接,电池13给自动卷线机构16的转动提供动力,自动卷线机构16的转动可以将导线3卷到它的转轴上从而将导线3收回壳体1内。
以上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本实用新型创造并不限于所述实施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前提下还可做作出种种的等同变形或替换,这些等同的变形或替换均包含在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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