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无线移动终端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72451.X | 申请日: | 2012-04-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510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21 |
发明(设计)人: | 黄宇立 | 申请(专利权)人: | 环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B1/38 | 分类号: | H04B1/38;H04N5/44;H01Q1/5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436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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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线 移动 终端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无线移动终端,特别是一种可实现同一天线两种不同功能的无线移动终端。
【背景技术】
天线作为无线移动终端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完成了对无线电波的发射与接收,它是将高频振荡能量和电磁波能量作可逆转换的设备。随着无线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无线移动终端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何对这些终端的天线进行设计也变成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
天线品种繁多,以供不同频率、不同用途、不同场合、不同要求等不同情况下使用。 对于众多品种的天线,进行适当的分类是必要的:按用途分类,可分为通信天线、电视天线、雷达天线等;按工作频段分类,可分为短波天线、超短波天线、微波天线等;按方向性分类,可分为全向天线、定向天线等;按外形分类。
所谓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就是使用移动电话时人体吸收的辐射电力和单位质量之比。该值越大,就对人体产生越高的不良影响,所以各国规定,禁止超过针对人体大脑部分的SAR规定标准值。韩国的SAR标准值与美国相同,是1.6,欧洲和日本以比此标高一些的2.0做为SAR标准值。通过SAR感应天线感应SAR值大小,以调整无线移动终端的工作模式。
例如,一无线移动终端中设有二个分离的天线,其中一个天线为电视天线以实现无线电视信号的接收,另一个天线为SAR感应天线以感应人体是否靠近无线移动终端。
但是,在同一个无线移动终端中设置二个分离的天线,天线数量的多少会影响无线移动终端的成本。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实现同一天线两种不同功能的无线移动终端。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无线移动终端,其包括壳体、电视处理模块、SAR感应模块及两用天线,且所述电视处理模块具有第一连接部;所述SAR感应模块具有第二连接部;所述两用天线伸缩式连接于所述壳体内,当两用天线伸出壳体且两用天线的端部电性连接第一连接部时,两用天线的端部与第二连接部电性隔离;当两用天线缩回至壳体且两用天线的端部电性连接第二连接部时,两用天线的端部与第一连接部电性隔离。
特别地,第一连接部为弹片, 第一连接部弹性抵触两用天线的端部。
特别地,第二连接部为弹片,第二连接部弹性抵触两用天线的端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实用新型通过两用天线的位置变换实现二种不同的天线功能,无线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天线数量较少,从而可减少无线移动终端的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无线移动终端的第一使用状态图。
图2为图1于另一视角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无线移动终端的第二使用状态图。
图4为图3于另一视角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图2、图3及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无线移动终端,其包括壳体10、电视处理模块20、SAR感应模块30及两用天线40,且所述电视处理模块20具有第一连接部21;于本实施例中,第一连接部21为弹片, 第一连接部21弹性抵触两用天线40的端部41。所述SAR感应模块30具有第二连接部31;于本实施例中,第二连接部31为弹片,第二连接部31弹性抵触两用天线40的端部41。所述两用天线40伸缩式连接于所述壳体10内,当两用天线40伸出壳体10且两用天线的端部41电性连接第一连接部21时,两用天线的端部41与第二连接部31电性隔离;当两用天线40缩回至壳体10且两用天线的端部41电性连接第二连接部31时,两用天线的端部41与第一连接部21电性隔离。
当使用者利用无线移动终端观看无线电视时,将两用天线40拉伸出壳体10外,当第一连接部21弹性抵触两用天线40的端部41,两用天线40的功能为电视天线的功能;而当使用者不再利用无线移动终端观看无线电视时,将两用天线40缩回至壳体10内,当第二连接部31弹性抵触两用天线40的端部41,两用天线40的功能为SAR感应天线的功能。
本实用新型通过两用天线40的位置变换实现二种不同的天线功能,无线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天线数量较少,从而可减少无线移动终端的成本。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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