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汽车翼子板的隔音板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78650.1 | 申请日: | 2012-04-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93646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2-12 |
发明(设计)人: | 孙健;孙正军;孙健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5/16 | 分类号: | B62D25/16 |
代理公司: |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冯志云;郭晓东 |
地址: | 102206***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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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汽车 翼子板 隔音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隔音板,尤其涉及用于汽车翼子板的隔音板。
背景技术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轮与地面、空气摩擦会产生噪声,并通过翼子板与A柱间的缝隙传递到车门护板,严重地提高了驾驶室内的噪声水平。随着消费者对乘坐舒适性的要求提高,降低驾驶室内的噪声水平显得十分必要。
图1所示为现有的翼子板隔音板,其包括PE(聚乙烯)骨架1和EPDM(三元乙丙橡胶)框2,该EPDM框2通过3M胶粘附于PE骨架1的外缘。该翼子板隔音板材料成本高、重量大,并且需要重新开发模具,会对整车的成本和重量造成影响,不适用于经济型车辆。
发明内容
为降低翼子板隔音板成本和重量,减少其制作步骤。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汽车翼子板的隔音板,该翼子板具有与车身A柱配合的上边缘、车身侧围前柱配合的侧缘、下边缘以及由侧缘向车内延伸的翻边,该隔音板为一整体结构,其具有上边缘、弧侧缘、下边缘、直侧缘、前表面、后表面以及设置于后表面的胶体层,安装后,隔音板的上边缘与翼子板的上边缘相应,隔音板的下边缘与翼子板的下边缘相应,通过胶体层将隔音板的后表面粘附于翼子板的翻边内侧,弧侧缘与翼子板的内表面接触,直侧缘与车身侧围前柱接触。
在一实施例中,隔音板的宽度D,即弧侧缘与直侧缘之间的距离,比翼子板与前柱之间的相应间隙大20mm。
在一实施例中,隔音板在安装于翼子板后处于压缩状态下。
在一实施例中,隔音板的厚度T,即前表面与后表面之间的距离,为30mm。
在一实施例中,隔音板的上边缘抵接于A柱。
在一实施例中,隔音板的材料为三元乙丙橡胶(EPDM)
在本实用新型中,隔音板为采用整体结构,因此无需重新开发模具,降低材料成本和整车的重量。此外,由于采用吸音性能忧异、成本低,重量轻的EPDM发泡材料,可进一步在满足消声性能的同时降低了生产的成本和整车的重量。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的用于汽车翼子板的隔音板。
图2A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翼子板的侧视图。
图2B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翼子板的立体图。
图3A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隔音板的主视图。
图3B为图3A中隔音板沿A-A方向的剖视图。
其中,附图标记说明如下:
1PE骨架 4EPDM框
10翼子板 11、21上边缘
12侧缘 13、23下边缘
14翻边 20隔音板
22弧侧缘 24直侧缘
27胶体层
D宽度 T厚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具体说明。
请参阅图2A与2B,以下将以左翼子板为例进行说明,可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隔音板可同样适用于右翼子板。如图所示,翼子板10具有与车身A柱配合的上边缘11、与车身侧围前柱配合的侧缘12、下边缘13。该上边缘11、侧缘12和下边缘13均为的曲线形。翼子板10还具有由侧缘12向车内延伸的翻边14。
请参阅图3A,隔音板20具有上边缘21、弧侧缘22、下边缘23和直侧缘24。请参阅图3B,隔音板20还具有前表面和后表面(图未示)。隔音板20采用EPDM发泡材料,其后表面上设有胶体层27。
在使用时,将隔音板20由翼子板10与前轮配合的边缘装入翼子板10与车身侧围前柱、A柱形成的空腔内。即,隔音板20的上边缘21与翼子板10的上边缘11相应,并抵接于A柱。隔音板20的下边缘23与翼子板10的下边缘13相应。通过胶体层27将隔音板20的后表面粘附于翼子板10的翻边14内侧,前表面朝向发动机室。弧侧缘22抵接于翼子板10的内表面,直侧缘24抵接于车身侧围前柱。在此实施例中,隔音板20的宽度D,即弧侧缘22与直侧缘24之间的距离,比翼子板10与前柱之间的相应间隙大20mm,使得隔音板20在安装后处于压缩状态,从而更有效地消除噪声。优选地,隔音板20的厚度T,即前表面与后表面之间的距离,为30mm。
在本实用新型中,隔音板为采用整体结构,因此无需重新开发模具,降低材料成本和整车的重量。此外,由于采用吸音性能忧异、成本低,重量轻的EPDM发泡材料,可进一步在满足消声性能的同时降低了生产的成本和整车的重量。
综上所述,虽然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揭示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实用新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意识到在不脱离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所揭示的实用新型的范围和精神的情况下所作的更动与润饰,均属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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