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指纹识别防盗天平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86650.6 | 申请日: | 2012-04-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6261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28 |
发明(设计)人: | 夏菲 | 申请(专利权)人: | 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G23/00 | 分类号: | G01G23/00;G06K9/00 |
代理公司: |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孙仿卫;赵艳 |
地址: | 2153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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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指纹识别 防盗 天平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纹识别防盗天平。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天平上一般均未设置防盗模块,任何人将其开机即能使用,而不需要进行身份校验,这对于一些对称量结果需要进行保护或使用权限进行限制的称量中,现有的天平已满足不了使用者的使用需求。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指纹识别防盗天平。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指纹识别防盗天平,所述天平包括压力传感器、A/D转换模块、用于中央控制的单片机、显示输出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输入模块、能够识别所述数据输入模块输入的数字信号并将所述数字信号传送至所述单片机的译码器,所述天平还包括一指纹输入模块、能够识别所述指纹输入模块输入的指纹信号并传送至所述单片机的指纹识别模块,所述单片机上还连接有能够在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识别失败时发出报警信号的报警器。
优选地,所述报警器为能够发出报警声音信号的蜂鸣器。
优选地,所述天平还包括与所述单片机相连接的能够进行数据传输的数据传输模块。
优选地,所述天平还包括能够显示所述电子秤工作状态的四运放集成块。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通过设置指纹输入模块和能够识别该指纹输入模块输入的指纹信号并将该信号传送至单片机的指纹识别模块,以及能够在指纹识别模块识别指纹信号失败时发出报警信号的报警器,使用者在使用该天平时需要通过输入指纹信息来进行身份校验,当使用者输入的指纹信息与预先存储在天平的数据存储模块中的指纹信息不一致时,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且天平继续保持锁定。这样,对于一些对称量结果需要进行保护或使用权限进行限制的称量中,该天平满足了使用者的使用要求。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天平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的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阐述。
参见图1所示,一种指纹识别防盗天平,该天平包括天平一般具有的压力传感器、A/D转换模块、用于中央控制的单片机、显示输入数据和称量数据结果的显示输出模块、能够对数据进行存储的数据存储模块。该天平还包括一数据输入模块和能够识别由上述数据输入模块输入的数字信号并将该数字信号传送至单片机的译码器。压力传感器用于采集待称重物体的压力信号并将其传送至A/D转换模块,A/D转换模块将该压力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后再传送至单片机,单片机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后经显示输出模块显示输出,即输出天平的称量结果。数据存储模块则用于对称量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存储。该天平还包括一指纹输入模块,以及能够识别该指纹输入模块输入的指纹信号并将该指纹信号传送至单片机的指纹识别模块,上述单片机上还连接有一报警器,该报警器能够在指纹识别模块识别由指纹输入模块输入的指纹信号失败时发出报警信号。
用户在使用前,可通过指纹识别模块输入有权限使用该天平的使用者的指纹信号,并通过数据输入模块设定天平在未使用时进入休眠状态的时间,数据存储模块将上述指纹信号和设定的进入休眠状态的时间的数据信息进行存储。使用者在使用前需要通过输入指纹信号来进行身份校验,当使用者输入的指纹信号与预先存储在数据存储模块中的指纹信号不匹配时,指纹识别模块识别指纹失败,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提示为异常操作,此时天平继续保持锁定状态而不能够使用。此外,由于设定了天平进入休眠状态的时间,天平在使用者使用停止后达到该设定的时间后,天平进入休眠状态,同时进行锁定,若需要重新使用天平,则需要再次输入指纹信号。这样,对于一些对称量结果需要进行保护或使用权限进行限制的称量中,该天平满足了使用者的使用要求。
参见图1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报警器为能够发出报警声音信号的蜂鸣器,该蜂鸣器能够在天平处于异常操作时发出声讯信号来提醒使用者。该天平还具有一与单片机相连接的能够进行数据传输的数据传输模块,这样能够方便将称量的结果传输至其他设备中,该天平还还具有一能够显示其工作状态的四运放集成块,通过该四运放集成块能够清楚地观测天平的工作状态。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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