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卤素灯泡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87927.7 | 申请日: | 2012-04-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85344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2-05 |
发明(设计)人: | 李立胜;李建平;刘方方;洪燕南 | 申请(专利权)人: | 鹤山市广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K1/40 | 分类号: | H01K1/40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05 | 代理人: | 冯剑明 |
地址: | 529728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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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卤素 灯泡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涉及一种灯泡,特别是一种卤素灯泡。
背景技术
卤素灯泡作为一种照明的工具,凭借其亮度高、能耗低和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已经广泛运用到现代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当中。常见的卤素灯泡主要是在泡壳设有固定座和卤素灯胆,该固定座固定安装在泡壳开口处并引出电极线与卤素灯胆相连接,电极线作为卤素灯胆的供电线同时也起支撑作用。但是电极线一般由细小的金属线制成,并不能对很好将卤素灯胆支撑固定,灯胆容易因运输等原因而振动,甚至可能造成灯胆脱落或电极线断裂,导致灯泡损坏。目前人们也设计了多种加固结构,包括在灯胆和固定座之间加设连接件,比如采用金属片将灯胆包裹固定,金属片外壁与加粗的金属线焊接住,金属线另一端固定连接在固定座上。这种结构虽能达到加固目的,但是该方法制作工艺较为复杂,同时材料使用较多,成本也较高。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实用性好的卤素灯泡。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卤素灯泡,包括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固定密封在泡壳开口处,所述泡壳内设有位于固定座上方的卤素灯胆,所述固定座上端固定连接有两根粗导线,粗导线一端穿入固定座内部与电极线相连接,另一端紧压在卤素灯胆下端两边相对的表面上,所述两根粗导线分别与卤素灯胆的引出线固定连接,引出线固定连接在粗导线上,不仅仅对卤素灯胆供电,还可防止卤素灯胆在粗导线间移动,甚至转动。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粗导线与卤素灯胆相接触的一端设置有弯角,将夹紧端与卤素灯胆由线接触变为面接触,更好的将卤素灯胆夹紧固定,进一步防止可能因两边粗导线夹紧端对不准而出现的转动现象。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弯角为锐角或直角。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粗导线与卤素灯胆相接触的一端固定连接有压片。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粗导线与卤素灯胆相接触的一端固定连接有压杆。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卤素灯胆与粗导线相接触的表面上还设置有凹面,设置凹面可以将卤素灯胆更牢固的卡住,进一步防止卤素灯胆可能在两粗导线之间出现的移动情况。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在固定座设置粗导线将卤素灯胆夹紧,卤素灯胆引出线与粗导线固定连接的方案,结构较为简单;通过对粗导线夹紧端设置弯角或固定连接压片或固定连接压杆以及在卤素灯胆设置凹面,进一步加强卤素灯胆的固定效果;粗导线的弯角大小和卤素灯胆的凹面宽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适用范围广泛,实用性好。同时制作工艺较为简单,采用的材料较少,有利于降低成本。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 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粗导线弯角一种实现形式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粗导线弯角另一种实现形式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粗导线弯角第三种实现形式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和图2,一种卤素灯泡,包括固定座4,所述固定座4固定密封在泡壳1开口处,所述泡壳1内设有位于固定座4上方的卤素灯胆2,所述固定座4上端固定连接有两根粗导线3,所述粗导线3一端穿入固定座4内部与电极线41相连接,另一端紧压在卤素灯胆2下端两边相对的表面上,所述两根粗导线3分别与卤素灯胆2的引出线21固定连接。引出线21不仅对卤素灯胆2供电,还可防止卤素灯胆2在粗导线3间移动,甚至转动。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效果,所述卤素灯胆2与粗导线3相接触的表面上设置有凹面22,同时所述粗导线3与卤素灯胆2相接触的一端还设置有弯角,所述弯角顶住凹面22两边凸起的部位。
粗导线3上设置的弯角形式有多种,可以是钝角、直角或是锐角,或者是其它由多个弯角构成的结构,如图4所述的由2个弯角7、8构成的结构。但该弯角并非仅仅局限于由粗导线3本身弯曲形成,还可以与其它物体一起构成,如图3和图5所示,粗导线3与压片5或压杆6固定连接,两者之间形成一角度,同样也能实现固定卤素灯胆2的目的,因此也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本实施例中,粗导线3上设置的弯角优先采用锐角,结构比较简单而且夹紧效果较好。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方式,其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只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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