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放坡施工的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78418.2 | 申请日: | 2012-07-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255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08 |
发明(设计)人: | 华文鑫;杨慧峰;李克江;龚小东;宋巍;陈赛菊;刘光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17/04 | 分类号: | E02D17/04;E02D17/20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张金亭 |
地址: | 300171 天津市河***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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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施工 基坑 支护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基坑边坡支护结构,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放坡施工的基坑边坡支护结构。
背景技术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致使土地资源日益紧张,而且各种交通工具的迅猛普及加剧了城市停车位的争夺,大面积地下车库的设计成为必然趋势。
基坑放坡开挖因其经济性,在建筑施工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因现场土质情况的不同,若不采取相应措施,无支护放坡开挖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用于放坡施工的基坑边坡支护结构。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放坡施工的基坑边坡支护结构,包括喷射在所述基坑边坡上的细石混凝土底层和铺设在所述细石混凝土底层上的土工格栅,所述土工格栅固定在所述基坑边坡上,所述土工格栅上喷射有细石混凝土面层。
在所述基坑边坡的坡脚处设有散水坡和与其相连的环形盲沟,所述环形盲沟与集水井连通。
在所述基坑边坡的坡顶处设有散水坡和与其相连的排水沟。
所述土工格栅通过固定件固定在所述基坑边坡上。
所述固定件是由钢筋制成的U型件,长度不小于300mm。
所述土工格栅是由合成纤维编织而成的。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能对边坡起到有效的加固作用,对均化土体应力、约束边坡变形等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本实用新型成型后稳定性好,在经雨水冲刷后仍能保持边坡稳定,材料易得、施工简便,人工、机械需求量小,能大大提高经济效益,安全效果和社会效益显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土工格栅及其固定件布置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固定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基坑边坡,2、排水沟,3、散水坡,4、盲沟,5、土工格栅,6、细石混凝土底层,7、细石混凝土面层,8、固定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发明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图3,一种用于放坡施工的基坑边坡支护结构,包括喷射在所述基坑边坡1上的细石混凝土底层6和铺设在所述细石混凝土底层6上的土工格栅5,所述土工格栅5固定在所述基坑边坡1上,所述土工格栅5上喷射有细石混凝土面层7。在所述基坑边坡1的坡脚处设有散水坡和与其相连的环形盲沟4,所述环形盲沟4与集水井连通,由潜水泵将水流排出基坑。能够防止坡脚被雨水冲蚀而导致的滑坡。为了防止雨水、地表水从坡顶灌入基坑。在所述基坑边坡1的坡顶处设有散水坡3和与其相连的排水沟2。能够使地表水形成有组织排水。
在做支护结构前,应对基坑边坡1进行修整,要求坡面平整,放坡系数符合设计要求。上述细石混凝土底层6,可采用C20细石砼形成。在所述基坑边坡1修整完成后,用专用工具将C20细石砼自下而上垂直基坑边坡1喷射于基坑边坡1上,喷射厚度要求均匀一致,形成细石混凝土底层6。所述土工格栅5是由合成纤维编织形成的,其网格尺寸为25.4mm×25.4mm。在细石混凝土底层6喷射完成后,将所述土工格栅5沿边坡1自下而上铺设,在边坡1的转角部位,土工格栅5短向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其余部位不小于200mm;基坑边坡1与盲沟4间,边坡1与排水沟2间均按坡向铺设土工格栅5。所述土工格栅5通过固定件8固定在所述基坑边坡1上。所述固定件8可取现场钢筋废料自制,将钢筋废料制作成长度不小于300mm的“U”型件。土工格栅5铺设完成后,将所述固定件8扣着网格钉入基坑边坡1,固定件8呈规律布置,可在土工格栅5搭接部位适当加密。所述细石混凝土面层7,可采用C20细石砼形成。在土工格栅5铺设完成,并用固定件8固定,且经验收合格后,用专用工具将C20细石砼自下而上垂直土工格栅5喷射于土工格栅5上,喷射厚度要求均匀一致,形成细石混凝土面层7。细石混凝土面层7喷射完成后,须经不少于24小时养护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施工。
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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