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拉手有效
申请号: | 201220397074.X | 申请日: | 2012-08-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28030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13 |
发明(设计)人: | 张慧平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欧咪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N3/02 | 分类号: | B60N3/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1107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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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拉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拉手。
背景技术
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是本发明人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专门针对武警官兵所使用的运输工具而设计的特种配件,旨在搭建一个扩展武警官兵活动空间的平台,其作为活动空间搭设的支撑平台使用,且一部大巴车安装有多组该类配件,方可形成有效的支撑平台。在未使用时,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处于收缩状态,不妨碍大巴车的正常使用;而要搭建平台则利用拉手拉出位于内导轨(其一端安装于大巴车的底盘之上)的外导轨,并展开隐藏于外导轨的支撑部件即可。在伸展该结构时需要安装拉手,传统的拉手结构对于本装置而言难以满足要求。武警官兵需要的是便于安装和拆卸以及维修更换的产品,锚固结构的拉手完全无法做到该点要求。鉴于此,本发明人单独针对“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设计出较为理想的拉手结构。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拉手。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拉手,其特征在于,具有:
导轨盖,其具有第一板体以及倾斜布置于第一板体的第二板体,第二板体与第一板体相邻的两个端部具有同向布置的两安装侧部,位于安装侧部具有至少两组对应的铆钉孔,位于第一板体具有两安装孔;
拉手,其至少具有穿设于安装孔的两杆状部,位于杆状部的端部具有固定装配结构。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第一板体的宽度大于第二板体的宽度。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安装孔位于第一板体超出第二板体宽度部分的板体上且对称布置。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安装侧部的朝向与安装于第一板体中的两杆状部朝向一致。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夹角小于180度。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固定装配结构包括:位于杆状部端部的螺纹段;安装于该螺纹段的螺母。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固定装配结构包括:位于杆状部端部的销孔;设于销孔的销钉。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拉手呈U形。
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导轨盖一体成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分体式结构的拉手结构,便于安装、生产以及后期的维护更换;
(2)拉手通过其杆状部的螺纹段固定于导轨盖,便于拆卸及安装;
(3)导轨盖通过铆钉安装于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的外轨道的两个侧部之上,安装快捷、便利;
(4)导轨盖采用两板体设计,能够有效封闭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的端部;
(5)拉手的安装孔位于其超出导轨盖的宽度部分,使其裸露在外,便于拆卸以及安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拉手侧视图;
图2为拉手前视图;
图3为拉手后视图;
图4为拉手左视图;
图5为拉手右视图;
图6为拉手仰视图;
图7为拉手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6所示,一种适合用于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的拉手,主要由一体成型的导轨盖1和拉手2组成,该拉手安装于外轨道的端部。
其中,导轨盖1,其具有第一板体11以及倾斜布置于第一板体的第二板体12,所述第一板体的宽度大于第二板体的宽度,且两个端部凸出的部分对称,所述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夹角小于180度,具体夹角根据武警大巴车扩展滑动支撑轨道的外轨道端部的截面形状而定,第二板体与第一板体相邻的两个端部具有同向布置的两安装侧部13,14,安装侧部旨在用铆钉将导轨盖安装于外轨道上,安装侧部与第二板体处于垂直状态,使得安装侧部的朝向与安装于第一板体中的两杆状部朝向一致,位于安装侧部具有两组对应的铆钉孔15,16,便于铆钉进行锚固,位于第一板体具有两安装孔,所述安装孔位于第一板体超出第二板体宽度部分的板体上且对称布置。
呈U形的拉手2,其具有穿设于安装孔的两杆状部21,22,位于杆状部的端部具有固定装配结构,所述固定装配结构包括:位于杆状部端部的螺纹段;安装于该螺纹段的螺母3,本案即采用该种方案。当然,还可将该固定装配结构换成:位于杆状部端部的销孔;设于销孔的销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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