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纤维素醚生产用危化品卸料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11379.1 | 申请日: | 2012-08-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8607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13 |
发明(设计)人: | 李培芹;高丽;李振坤;石磊;李军平;田海滨 | 申请(专利权)人: | 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B17/06 | 分类号: | C08B17/06 |
代理公司: | 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48 | 代理人: | 蒋常雪 |
地址: | 831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 国省代码: | 新疆;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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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纤维素 生产 用危化品 卸料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纤维素醚生产用危化品卸料装置。
背景技术
纤维素醚英文名为cellulose ether,是一种由纤维素制成的具有醚结构的高分子化合物。纤维素大分子中每个葡萄糖基环含有三个羟基,第六碳原子上的伯羟基、第二、三个碳原子上的仲羟基,羟基中的氢被烃基取代而生成纤维素醚类衍生物。是纤维素高分子中羟基的氢被烃基取代的生成物。纤维素是一种既不溶解也不熔融的多羟基高分子化合物。纤维素经醚化后则能溶于水、稀碱溶液和有机溶剂,并具有热塑性。
根据取代基的化学结构分类,可分为阴离子、阳离子和非离子型醚类。随所用醚化剂的不同而有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苄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氰乙基纤维素、苄基氰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羟乙基纤维素和苯基纤维素等。以甲基纤维素和乙基纤维素实用性较大。
经醚化后的纤维素溶解性能发生显著变化,可溶解于水、稀酸、稀碱或有机溶剂,溶解度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醚化过程中所引入基团的特性,引入的基团越大则溶解度越低,引入的基团极性越强,纤维素醚越易溶于水;(2)取代度与醚化基团在大分子中的分布情况。大多数纤维素醚只能在一定取代度条件下,才溶解于水,取代度在0~3之间;(3)纤维素醚的聚合度,聚合度越高,越不易溶解;聚合度越低,能溶于水的取代度范围越宽。
将高α-纤维素浆粕用碱溶液浸渍使之溶胀,以破坏较多的氢键,便于试剂扩散并生成碱纤维素,然后再与醚化剂反应,即可制得纤维素醚。醚化剂有烃基卤化物(或硫酸酯)、环氧化物和具有受电子体的α、β不饱和化合物等。
纤维素醚类品种繁多,性能优良,广泛用于建筑、水泥、石油、食品、纺织、洗涤剂、涂料、医药、造纸及电子元件等工业。
目前,现有的纤维素醚生产装置,没有采用危化品卸料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因连接不够紧密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设备接地需频繁检查。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纤维素醚生产用危化品卸料装置,它在纤维素醚生产过程中提高危化品的操作安全与可靠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纤维素醚生产用危化品卸料装置,所述卸料装置包括立柱,通过立柱固定连接相互独立的气相管道和液相管道,气相管道上设置有气相管道旋转接头、气相弹簧缸,气相管道的尾端设置有气相管道锁紧装置;液相管道上设置有液相管道旋转接头、液相弹簧缸,液相管道的尾端设置有液相管道锁紧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是:气相管道和液相管道与立柱连接的一端分别与贮罐进料口的气相与液相相连,通过立柱实现气相管道和液相管道的固定,气相管道锁紧装置和液相管道锁紧装置分别与罐车卸料口的气相及液相相连,实现卸料。
与现有的纤维素醚生产装置相比,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危化品卸料装置,相对于传统的危化品卸料方式,大大地提高了危化品的操作安全与可靠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纤维素醚生产用危化品卸料装置,所述卸料装置包括立柱1,通过立柱固定连接相互独立的气相管道2和液相管道3,气相管道上设置有气相管道旋转接头2-1、气相弹簧缸2-2,气相管道的尾端设置有气相管道锁紧装置2-3;液相管道上设置有液相管道旋转接头3-1、液相弹簧缸3-2,液相管道的尾端设置有液相管道锁紧装置3-3。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是:气相管道和液相管道与立柱连接的一端分别与贮罐进料口的气相与液相相连,通过立柱实现气相管道和液相管道的固定,气相管道锁紧装置和液相管道锁紧装置分别与罐车卸料口的气相及液相相连,实现卸料。
与现有的纤维素醚生产装置相比,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危化品卸料装置,相对于传统的危化品卸料方式,大大地提高了危化品的操作安全与可靠性。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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