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90221.8 | 申请日: | 2012-09-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078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0 |
发明(设计)人: | 刘光伦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光伦 |
主分类号: | B65G47/46 | 分类号: | B65G47/46;B65G47/76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孙皓晨;雷电 |
地址: | 061300 河北省沧***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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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变 电动 卸料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卸料器,特别是一种带式输送机散料运输中,中途卸料用的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
背景技术
根据需要,中途卸料在带式输送机的散料运输时经常出现,作为中途卸料最为经济、便捷的方式就是采用犁式卸料器来完成卸料。但是随着大运量、高带速输送机的出现,原有犁式卸料器的功能严重影响了这种方式的采用。具体表现为1、卸料器强度不能满足需要,动力表现不足,加大动力又会造成机构强度难于承受;2、犁头起落和活动托辊架升降协调性不好,动作重复精度差。容易造成卸料器本身损坏和胶带损伤。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以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为此,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安装于输送机上,包括机架、犁头、活动托辊架和推杆,所述机架和活动托辊架固定安装在所述输送机的中间架上,所述推杆一端固定在所述机架上,所述犁头安放在所述活动托辊架上并与所述推杆另一端连接,所述犁头的两个犁柄通过轴承安装在所述机架上,所述两个犁柄与机架铰接处继续延长形成两个犁头负柄,所述犁头负柄端点铰接两个连杆的一端,所述连杆另一端与活动托辊架铰接。
其中,所述犁头、机架和推杆组成一个三角形状态,所述推杆伸缩驱动所述犁头升降。
其中,所述活动托辊架通过托辊架托梁安装在中间架上。
其中,所述活动托辊架用四根活动支撑连杆与所述托辊架托梁铰接。
其中,所述活动托辊架、托辊架托梁与四根活动支撑连杆形成活动平行四边形状态,改变所述支撑连杆角度使所述活动托辊架升降。
本实用新型达到的有益技术效果在于:1、机构简洁可靠,机架结构和犁头状态控制都成三角形状态,强度高。2、犁头与活动托辊架直接连接、联动精度高,重复动作控制精确。3、犁头和托辊架升降交叉完成,都可以用其对方下降力来为升起助力。4、有机构动作轻盈,节省驱动力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机架-1;犁头-2;活动托辊架-3;推杆-4;犁柄-5;犁头负柄-6;连杆-7;托辊架托梁-8;中间架-9;胶带-10。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以及特点能够更好地被理解,以下将列举较佳实施例并结合附图进行详细说明。
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包括机架1、犁头2、活动托辊架3及托辊架托梁8和推杆4。机架1固定安装在输送机中间架9上,推杆4一端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活动托辊架3通过托辊架托梁安装在中间架9上。犁头安放在活动托辊架3上与推杆4另一端连接,犁柄5通过轴承安装在机架1上,犁头2、机架1、推杆4形成一个活动三角形状态,用推杆4伸缩来驱动犁头2升降。犁头2的两个犁柄5与机架1铰接处继续延长形成两个犁头负柄6,犁头负柄6端点铰接两个连杆7的一端,连杆7另一端与活动托辊架3铰接。活动托辊架3用四根活动支撑连杆与托辊架托梁8铰接,活动托辊架3、托辊架托梁8与四根活动支撑连杆形成活动平行四边形状态,改变支撑连杆角度可以使活动托辊架3升降。
其工作原理为:推杆4缩回,将犁头2拉起,与输送机胶带10脱离接触,犁头负柄6通过连杆7将活动托辊架3放下至托辊架托梁8上,使托辊高度与输送机其它部位中托辊高度一致。输送机胶带10成槽型状态,所运输物料正常通过。
推杆4伸出,将犁头2放下,同时犁头负柄6通过连杆7将活动托辊架3拉起,使托辊高度与输送机理论高度一致,胶带10成展平形状,犁头2与胶带10接触将输送机所运物料刮下,输送机完成卸料。
本实用新型的可变槽角电动犁式卸料器,卸料器犁头柄5与机架1连接处继续延长一犁头负柄6,犁头负柄6与活动托辊架3用连杆7直接连接,用犁头2升降带动活动托辊架3升降。犁头2的升降和活动托辊架3的升降可以互相借用其本身重量下降力来为对方升起助力,节省驱动动力。卸料器机架1和犁头2控制姿态都成三角形状态,强度高、定位精确。主要转动连接部位采用轴承结构,阻力小,联动动作控制精确。可以安装在各种规格的带式输送机上。本实用新型有结构简洁、灵敏省力、安装方便、强度高等优点。特别适应安装在大运量输送机上。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在权利要求限定的精神与范围之内可对其进行许多修改、变化或等效,但是它们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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