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漏电保护插头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62070.2 | 申请日: | 2012-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061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4-24 |
发明(设计)人: | 丁卫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科安电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R13/717 | 分类号: | H01R13/717;H01R13/52 |
代理公司: |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何平 |
地址: | 215534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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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漏电 保护 插头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开关设备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漏电保护插头。
背景技术
传统的漏电保护插头中,复位按钮与电源指示安装在漏电保护插头外壳的不同位置,其中电源指示的设置方式通常为在外壳内的电路板上装一个LED,在外壳上开一个圆孔,在圆孔上嵌入一个透光的灯罩。上述复位按钮与电源指示安装在漏电保护插头的外壳上不同位置的做法不符合现代电器设计理念,插头的外壳上元件较多,插头的整体外观不够简洁美观。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复位按钮与电源指示安装在漏电保护插头外壳的不同位置而影响插头外观的问题,提供一种外观简洁美观的漏电保护插头。
一种漏电保护插头,包括外壳及安装在外壳上的透光性复位按钮,所述外壳开设有供所述透光性复位按钮安装的通孔,所述外壳内对应所述通孔的位置设有电源指示灯。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通孔中安装有透光性防水罩,所述电源指示灯位于所述透光性防水罩内。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透光性复位按钮包括透光部及与所述透光部相连的导向柱,所述透光性防水罩围绕所述导向柱。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外壳内固定有电路板,所述电源指示灯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透光性防水罩包括主体及自主体延伸且环绕所述主体的凸缘,所述凸缘抵接在外壳的内壁上并将所述主体与所述通孔之间的空隙遮蔽。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体的一端抵接在所述透光部上,所述导向柱从所述主体中穿过,所述凸缘位于所述主体的另一端并抵接在所述电路板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电源指示灯为LED灯。
上述漏电保护插头中,电源指示灯设置的位置与外壳上开设的供透光性复位按钮安装的通孔对应,观察者可从外壳以外通过透光性复位按钮看到电源指示灯发出的光,外壳上不需要另外设置电源指示灯开孔及透光的灯罩,漏电保护插头的外观简洁美观,符合现代电器设计理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方式漏电保护插头的剖视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方式漏电保护插头的复位按钮、防水罩及电路板的立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考图1和图2,本实施方式的漏电保护插头100包括外壳110、透光性复位按钮120、透光性防水罩130、固定在外壳110内部的电路板140及安装在电路板140上的电源指示灯150。
外壳110上设有供透光性复位按钮120安装在外壳110上的通孔112。
透光性复位按钮120包括透光部122及与透光部122相连的导向柱124。透光部122部分或全部位于通孔112外。导向柱124则经由通孔112伸入外壳110内部。
透光性防水罩130安装在通孔112中,其包括主体132及自主体132延伸且环绕主体132的凸缘134。主体132内具有空腔,透光性复位按钮120的导向柱124从主体132中穿过,使透光性防水罩130围绕着导向柱124。主体132的顶端抵接在透光部122上,凸缘134位于主体132的底端且抵接在外壳110的内壁上以将主体132与通孔112之间的空隙遮蔽。由此,透光性防水罩130能够起到防水的作用。
本实施方式中,透光性复位按钮120的透光部122可以采用硅胶制成透明或半透明的效果,并且利用硅胶的柔软特性达到良好的操作手感。透光性防水罩130也可以采用硅胶制成。
电源指示灯150位于透光性防水罩130内部,故其位置与通孔112对应。由于透光部122与透光性防水罩130均是透光的,故观察者从外壳110外部可以看到电源指示灯150发出的灯光。电源指示灯150一般采用LED灯。
本实施方式中,电源指示灯150安装在电路板140上。电路板140固定于外壳110内部,并位于通孔112的下方。前述的透光性防水罩130的凸缘134同时抵接在电路板140上。如此,漏电保护插头100结构紧凑。
综上,本实施方式的漏电保护插头100,电源指示灯150设置在透光性复位按钮120下方,二者一体化设置,外壳110上不需要另外设置电源指示灯开孔及透光的灯罩,漏电保护插头100的外观简洁美观,符合现代电器设计理念。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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