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的电除尘器用阴阳极振打尘中轴承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88580.7 | 申请日: | 2012-11-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465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22 |
发明(设计)人: | 黄星;寇向上;赖栋文;吴荣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C35/08 | 分类号: | F16C35/08;B03C3/76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李宁 |
地址: | 3610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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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除尘 器用 阴阳 极振打尘中 轴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除尘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除尘器阴阳极振打尘中轴承。
背景技术
在电除尘技术领域中,常用的电除尘器阴阳极振打清灰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侧向传动切向振打的清灰方式,另一种为顶部电磁振打的清灰方式。
侧向传动切向振打技术的阴阳极振打轴均由一段或数段轴组成,每段轴均由一个固定尘中轴承和一个自由尘中轴承共同限位、支撑。尘中轴承是保证阴阳极振打轴长期稳定工作的重要部件。现有技术中,如图1所示,为自由尘中轴承结构示意图,包括轮轴1、托轮2、耐磨套3、自由轴承座4及开口销5;如图2所示,为固定尘中轴承结构示意图,包括轮轴6、托轮7、耐磨套8、固定轴承座9、开口销10及挡板11。工作时,振打轴穿置于耐磨套3(8)中,与两个托轮2(7)之间为线接触,耐磨套3(8)与托轮2(7)之间能自由滚动,实现尘中轴承的功效。轮轴1(6)、托轮2(7)、耐磨套3(8)等机加工件实现了通用化,互换性较强;轴承座4(9)采用铸造件,为实现“固定”及“自由”尘中轴承的功效,现有技术的两种尘中轴承的轴承座外形及尺寸均不同,无法实现通用化。固定尘中轴承座铸造成型时需在轴承座上部两侧铸造成型两螺栓孔,轴承座两侧各设置一挡板11,通过螺栓固定在轴承座9上,卡住耐磨套8,实现固定尘中轴承的功效。
现有技术的尘中轴承耗材大,轴承座为两种不同的结构,需专门设计两种不同规格的铸模,整体通用性不高;固定尘中轴承座上部两侧需铸造成型两螺栓孔,外形复杂,加工难度大,成本高;挡板在受耐磨套挤压时容易发生变形从而影响固定尘中轴承的正常工作;由于两种尘中轴承结构的不同,对安装的要求也较高,增加了安装成本。
有鉴于此,本发明人对电除尘器用阴阳极振打尘中装置进行研究和改进,本案由此产生。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的电除尘器用阴阳极振打尘中轴承,尤其涉及一种通用性强的尘中轴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新型的电除尘器用阴阳极振打尘中轴承,包括轴承座、轮轴、托轮、耐磨套、固定环、圆柱销及开口销;轮轴穿过托轮,设置在轴承座中央底部的两侧,耐磨套放置在轴承座的中央,两托轮托住耐磨套;固定环为矩形固定环,卡套在轴承座及耐磨套的外围,矩形固定环的上边缘两侧开有U形槽,圆柱销固定在轴承座的顶部,并与U形槽配合,开口销设置在圆柱销上。
进一步,开口销设置在圆柱销的里侧。
进一步,耐磨套与两托轮呈线接触。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后,可以有效降低传统自由尘中轴承的重量,固定尘中轴承及自由尘中轴承采用相同的轴承座,大大提高了尘中轴承的通用性,同时将传统固定尘中轴承的挡板改为矩形固定环,可以有效防止挡板在受耐磨套挤压时发生的变形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自由尘中轴承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固定尘中轴承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4是矩形固定环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
轮轴1 托轮2 耐磨套3
自由轴承座4 开口销5 轮轴6
托轮7 耐磨套8 固定轴承座9
开口销10 挡板11 轴承座20
轮轴21 托轮22 耐磨套23
矩形固定环24 圆柱销25 开口销26。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3、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揭示了一种新型的电除尘器用阴阳极振打尘中轴承,包括轴承座20、轮轴21、托轮22、耐磨套23、矩形固定环24、圆柱销25及开口销26;轮轴20穿过托轮22,设置在轴承座20中央底部的两侧,耐磨套23放置在轴承座20的中央,两托轮22托住耐磨套23,呈线接触;矩形固定环24通过自身重量作用卡套在轴承座20及耐磨套23的外围,下边缘与轴承座20接触,实现矩形固定环24的下限位;矩形固定环24的上边缘两侧开有U形槽,圆柱销25固定在轴承座20的顶部,并与U形槽配合,实现矩形固定环24的上限位;开口销26设置在圆柱销25的里侧,这样把限位圆柱销25的开口销位置由传统的轴承座外侧移至里侧,避免了矩形固定环24与开口销26接触,实现了圆柱销25的限位功能。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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