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触摸按键图标及触摸屏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07466.4 | 申请日: | 2012-11-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760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05 |
发明(设计)人: | 袁于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041 | 分类号: | G06F3/041;H04M1/23 |
代理公司: | 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223 | 代理人: | 江耀纯 |
地址: | 52386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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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触摸 按键 图标 触摸屏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触摸按键图标及触摸屏。
背景技术
现有的设有触摸屏的设备,在操作设置在触摸屏面板上的触摸按键图标时,如果光线突然变暗或者在低光照环境下,用户不能很好的识别触摸按键图标的功能,同时,在低环境光下,普通的触摸屏的触摸按键图标发光较刺眼,影响用户的体验感受。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弥补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触摸按键图标及触摸屏。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予以解决:
一种触摸按键图标,包括触摸部,还包括荧光油墨层,所述荧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触摸部的底面。
优选地,所述荧光油墨层由能自发光的荧光油墨通过印刷形成。
优选地,还包括遮光油墨层,所述遮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荧光油墨层上,所述荧光油墨层处于所述触摸部的底面和所述遮光油墨层之间。
一种触摸屏,包括触摸屏面板、触摸按键图标、触摸屏颜色层、荧光油墨层,所述触摸按键图标设置在所述触摸屏面板上,包括触摸部,所述触摸屏颜色层设置在除所述触摸部的所述触摸屏面板的底面,所述荧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触摸部的底面。
优选地,所述荧光油墨层由能自发光的荧光油墨通过印刷形成。
优选地,还包括遮光油墨层,所述遮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荧光油墨层和所述触摸屏颜色层上,所述荧光油墨层处于所述触摸部的底面和所述遮光油墨层之间,所述触摸屏颜色层处于所述触摸屏面板的底面和所述遮光油墨层之间。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其优点是:通过在触摸屏上的触摸按键图标的触摸部的底面设置荧光油墨层,使得在光线突然变暗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触摸按键图标会自发光,可以让使用者在低光照环境下也能更好的识别触摸屏的触摸按键图标的功能,同时弥补了在低环境光下,普通的触摸屏的触摸按键图标发光较刺眼的不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触摸屏手机上的触摸按键图标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触摸屏手机上的触摸屏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和结合优选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触摸按键图标,在一种实施方式中,该触摸按键图标包括触摸部和荧光油墨层,所述荧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触摸部的底面。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触摸屏,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包括触摸屏面板、触摸按键图标、触摸屏颜色层、荧光油墨层,所述触摸按键图标设置在所述触摸屏面板上,包括触摸部,所述触摸屏颜色层设置在除所述触摸部的所述触摸屏面板的底面,所述荧光油墨层设置在所述触摸部的底面。
本实用新型中的触摸按键图标也可以称为触摸按键,或触摸屏icon,触摸部是指触摸按键图标的用于操作的部分,与该触摸部相对的一面即为触摸部的底面,通过操作触摸屏icon的触摸部,可以进行相应的操作。
如图1所示,以触摸屏手机为例,触摸按键图标1设置在触摸屏面板2上,触摸按键图标的触摸部11在触摸屏面板1的正面,还包括设置在触摸部11的底面的荧光油墨层3(图1中不可见,请参见图2),荧光油墨层由能自发光的荧光油墨通过印刷(如丝印)形成,其面积至少与触摸部11的面积相等,为了进一步保证手机内部的部件不可见,优选的,还包括遮光油墨层4(图1中不可见,请参见图2),遮光油墨层4设置在荧光油墨层3上,荧光油墨层3处于触摸部11的底面和遮光油墨层4之间。
如图2所示,触摸屏包括触摸屏面板2、触摸按键图标、触摸屏颜色层5、荧光油墨层3,触摸按键图标设置在触摸屏面板上,包括触摸部(参见图1),触摸屏颜色层5设置在除触摸部的触摸屏面板2的底面,荧光油墨层3设置在触摸部的底面,荧光油墨层由能自发光的荧光油墨通过印刷(如丝印)形成,其面积至少与触摸部的面积相等,为了进一步保证手机内部的部件不可见,本例中还包括遮光油墨层4,遮光油墨层4设置在荧光油墨层3和触摸屏颜色层5上,荧光油墨层3处于触摸部的底面和遮光油墨层4之间,触摸屏颜色层5处于触摸屏面板2的底面和遮光油墨层4之间。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做出若干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而且性能或用途相同,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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