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台下盆固定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73602.X | 申请日: | 2012-12-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900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12 |
发明(设计)人: | 饶强;王波;杨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3C1/32 | 分类号: | E03C1/32;E03C1/33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16 | 代理人: | 张恒康 |
地址: | 2019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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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台下 固定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支撑在台面下安装洗盆的支架,具体地说,是一种台下盆固定支架。
背景技术
中国专利CN2538857于2003年3月5日公开了一种卫生间台下盆的支撑架,其中由直角支撑,可调节宽度的前架、后架及可调节高度的盆支撑螺栓组成;直角支撑有左、右对称的两组,各由横杆和竖杆固接成直角形,前架,后架各为由至少两支纵杆与横杆固接成的框形架,该前架的内侧纵杆折弯成中部空间大于两端的与台下盆形状相应的形状,四支盆支撑螺栓的钉帽上套装有弹性支承帽;上述组件的组合关系是:前架、后架的纵杆的螺纹端分别伸入左、右直角支撑横杆和竖杆的相应安装孔,该竖杆两端各以螺母锁紧;该盆支承螺栓以上、下螺母固装于直角支撑横杆顶面的长槽成可调节高度的连接。这种台盆支架,宽度、高度、前后尺寸可调,但是它的调节结构过于复杂,后架和高度调节不方便。
目前台下盆固定存在几个问题:1、台下盆安装没有统一方法;2、安装人员按照自己经验随意采用胶水加石材背板固定,时间长久容易脱落; 3、台下盆多处于狭小空间隐蔽验收不重视,留下质量隐患。
因此已知的台下盆安装方式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可以工厂化生产、各组件标准化、安装拆卸方便和长久使用不易脱落的台下盆固定支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台下盆固定支架,包括一台面板支架,四连接件和二台下盆固定杆,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台面板支架,为由四根角铁相互焊接而成的矩形框架,使椭圆形的台下盆恰好设置在其中间;
所述四连接件,成左、右对称二组设置在台下盆的两端,且用角铁或扁铁制成,其一端固焊于矩形框架侧,另一端设有横向开设的长槽以供螺栓连接用;连接件长槽的长度为20mm;
所述二台下盆固定杆由角铁或扁铁制成,其两端分别设有纵向开设的长槽以便用螺栓与连接件的长槽连接,将台下盆的两端夹紧固定;台下盆固定杆长槽的长度为30mm。
本实用新型的台下盆固定支架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其中所述台面板支架的长度为台面板的长度;其宽度为台面板的宽度。
前述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其中所述固焊于矩形框架上的两个相邻连接件的间距为台下盆的长度减去20mm。
前述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其中所述台下盆固定杆的长度为台面板的宽度减去200mm。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具有以下优点:
1、各组件标准化制作、工厂化生产;
2、安装、拆卸方便;
3、安装牢固,长久使用不易脱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平面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连接件结构与台面板支架焊接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连接件与台下盆固定杆螺栓连接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台下盆固定杆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台下盆,2台面板支架,3连接件,4台下盆固定杆,5螺栓,6长槽孔,7焊接缝。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台下盆固定支架平面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一台面板支架2,为由四根L50*50mm角铁相互焊接而成的矩形框架,使椭圆形的台下盆1恰好设置在其中间;所述台面板支架2的长度为台面板的长度;其宽度为台面板的宽度
所述四连接件3,成左、右对称二组设置在台下盆1的两端,且用L50*50mm角铁制成,其一端以焊接缝7固焊于矩形框架侧,另一端设有横向开设的长槽6以供螺栓连接用;连接件3长槽的长度为20mm;所述固焊于矩形框架上的两个相邻连接件3的间距为台下盆的长度减去20mm。
所述二台下盆固定杆4由L40*40mm角铁制成,其两端分别设有纵向开设的长槽6以便用螺栓与连接件3的长槽6连接,采用6mm螺栓可调连接将台下盆1的两端夹紧固定;台下盆固定杆4长槽的长度为30mm;所述台下盆固定杆4的长度为台面板的宽度减去200mm。
本实用新型台下盆固定支架各组件标准化工厂化生产,现场安装施工快捷方便。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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