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电子烟用电池杆有效
申请号: | 201220688840.8 | 申请日: | 2012-12-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9930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19 |
发明(设计)人: | 何隆盛 | 申请(专利权)人: | 何隆盛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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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电子 用电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子烟配件,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与电子烟配套使用的新型电子烟用电池杆。
背景技术
电子烟又名虚拟香烟、电子雾化器,它有着与香烟一样的外观、与香烟近似的味道,甚至比一般香烟的口味要多出很多,也像香烟一样能吸出烟、吸出味道跟感觉来。主要是用于戒烟和替代香烟。电子烟一般都由三部分构成:电池杆、雾化器、烟弹。电池杆内装有电池,电池关联到雾化器,液体雾化需要大量的能量,因此,烟雾量随着电池容量的提升而提升。目前常用的电子烟电池有以下几种型号:ICR18350,ICR18500,ICR18650,其型号的定义法则为:如18650型,即指电池的直径为18mm,长度为65mm,圆柱体型的锂电池。传统的电池杆,其电池仓只能容纳一种型号的电池,如果用户需要使用另一种型号的电池,需要重新购买一个新的电池杆,这样不仅增加了用户的使用成本,也给产品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可伸缩、使用方便并可节约使用成本的一种新型电子烟用电池杆。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电子烟用电池杆,其由主体组件、电池管和底盖组件构成,所述主体组件和电池管之间设有伸缩外管和伸缩内管。
所述主体组件与伸缩外管之间螺纹连接。
所述伸缩外管与伸缩内管之间螺纹连接。
所述伸缩内管与电池管之间螺纹连接。
所述电池管上设有控制按钮组件。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结构,改变了传统的电池观念,不用控制板,使用单节电池,电池管可伸缩结构,可变电压,功能强大,使用时可任一更换ICR18系列的某一型号电池,按键由传统的轻触开关按键改为可拆型带锁键功能按键,让你使用时随心所欲,更安全,更实用,更耐用,烟雾量比传统电池大五倍,最大限度提升了烟雾量,能提供更真实的感觉。
在结合附图阅读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后,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和优点将变得更加清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组装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2装配好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3装配好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一个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但应当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此。
参阅图1,一种新型电子烟用电池杆,其由主体组件1、电池管4和底盖6组件构成,主体组件1的下方螺纹连接伸缩外管2,伸缩外管2下方螺纹连接伸缩内管3,伸缩内管3下方螺纹连接电池管4,电池管4上设有控制按钮组件5。
以下以目前市面上常用的三种不同型号的电池配合电池杆的使用为例,分3种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进行说明:
实施例1
如图2所示,装入ICR18350电池7,先将主体组件1以逆时针方向拧开,把一节ICR18350电池7装入到伸缩内管3内,同时把主体组件1与伸缩内管3以顺时针方向拧紧,再将伸缩内管3的长度以顺时针方向拧紧调整到最短位置。电池7装好后,压下控制按钮组件5即可使用,此时按键必须处于未锁键状态,否则按不下,当不需使用时,可将按键调整到锁键状态,确保产品处在一个安全的待机状态。
实施例2
如图3所示,装入ICR18500电池7,先将主体组件1以逆时针方向拧开,把一节ICR18500电池装入到伸缩内管3内,再将主体组件1与伸缩外管2以顺时针方向拧紧,然后再将伸缩内管3的长度以顺时针方向拧紧调整到最短位置,压下控制按钮组件5即可正常使用。参阅图4,为本实施例电池杆处于一个已装配好的状态。
实施例3
如图3所示,装入ICR18650电池7,先将主体组件1以逆时针方向拧开,把一节ICR18650电池7装入到伸缩内管3内,再将主体组件1与伸缩外管以顺时针方向拧紧,然后再将伸缩内管3的长度以顺时针方向拧紧调整到最短位置,压下控制按钮组件5即可正常使用。参阅图5,为本实施例电池杆处于一个已装配好的状态。
当电池处在低压状态下,可使用两节ICR18350电池,来改变电压,具体安装法同实施例3。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作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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