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亮肤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280022899.6 | 申请日: | 2012-04-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177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15 |
发明(设计)人: | P.班德尤帕德亚伊;K.布康斯勒;S.吉哈;A.达莫达兰;D.普拉卡斯;N.苏伦德拉;V.库马 | 申请(专利权)人: | 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8/34 | 分类号: | A61K8/34;A61K8/365;A61K8/41;A61K8/97;A61Q19/02;A61K8/63;A61K8/67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韦欣华;万雪松 |
地址: | 荷兰*** | 国省代码: | 荷兰;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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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方法 | ||
1. 亮肤的方法,其包括向需要的皮肤表面施用皮肤提亮组合物的步骤,所述皮肤提亮组合物包含,
a) 0.01至5重量%的植物物质的提取物,其包含0.1%至100%的熊果酸;
b) 0.05至20%的活性增强剂,其包含有机胺、多元醇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混合物;和
c) 美容可接受的媒介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物质的提取物包含0.1至50%的齐墩果酸。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胺选自单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基胺、三乙基胺、二甲基乙基胺、甲基胺和乙基胺。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物质为鼠尾草。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元醇选自亚烷基二醇或聚亚烷基二醇。
6.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容可接受的媒介物包含1至25重量%的脂肪酸。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容可接受的媒介物包含0.1至10重量%的皂。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具有至少9.0的HLB值。
9.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包含维生素B3化合物或其衍生物。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维生素B3化合物为烟酰胺。
11.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包括下列步骤的方法制备所述包含0.1%至100%熊果酸的植物物质的提取物:
(a) 使植物物质与选自己烷、乙酸乙酯、甲苯、氯仿、乙醚和二氯甲烷的非极性溶剂接触以制备混合物;和
(b) 从所述混合物中分离所述溶剂以制备所述提取物。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使用己烷、丙酮或其混合物洗涤提取物的步骤进一步纯化所述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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