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补体抑制剂治疗慢性障碍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280036308.0 | 申请日: | 2012-06-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96667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14 |
发明(设计)人: | 塞德里克·弗朗索瓦;帕斯卡尔·德沙特莱 | 申请(专利权)人: | 艾普莱斯制药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10 | 分类号: | A61K38/10;A61K38/12;A61P27/00;A61P11/06;A61K39/395;G01N33/53 |
代理公司: |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400 | 代理人: | 邬玥;葛强 |
地址: | 美国肯***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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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补体 抑制剂 治疗 慢性 障碍 方法 | ||
1.一种治疗需要治疗慢性呼吸障碍或补体介导的其它慢性障碍的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根据给药方案给所述受试者施用多次剂量的补体抑制剂,在所述给药方案中,如下平均施用连续给药:(i)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血浆浓度降低至不超过前一次给药后达到的最大血浆浓度的20%以后至少2周;(ii)在血浆补体激活能力已经恢复至前一次给药后的基线的至少50%以后至少2周;(iii)以等于所述补体抑制剂的终末血浆半衰期的至少2倍的间隔;或(iv)以隔开至少3周的间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下平均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连续给药:(i)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血浆浓度降低至不超过前一次给药后达到的最大血浆浓度的20%以后2周至6周;(ii)在血浆补体激活能力已经恢复至前一次给药后的基线的至少50%以后2周至6周;(iii)以等于所述补体抑制剂的终末血浆半衰期的2-5倍的间隔;或(iv)以隔开3周至6周的间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隔开至少4周平均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连续给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血浆补体激活能力已经恢复至前一次给药后的正常范围内以后至少2周,平均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连续给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血浆浓度降低至不超过前一次给药后达到的最大血浆浓度的10%以后至少2周,平均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连续给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血浆浓度降低至不超过前一次给药后达到的最大血浆浓度的5%以后至少2周,平均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的连续给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地基于在受试者群体中测得的补体抑制剂血浆浓度、补体抑制剂血浆半衰期和/或血浆补体激活能力的值,确定所述给药方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地基于被治疗的受试者的补体抑制剂血浆浓度、补体抑制剂血浆半衰期和/或血浆补体激活能力的值,确定所述给药方案。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至少5次给药。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需要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或二者。
11.根据权利要求1-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需要治疗严重哮喘。
12.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呼吸途径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
13.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喷雾器、计量剂量吸入器或干粉吸入器,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
14.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振动网喷雾器,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
15.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静脉内途径施用所述补体抑制剂。
16.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作用于C3或补体级联中的C3的上游。
17.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会抑制C3、C5或因子B的裂解。
18.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包含抗体、适体、肽、多肽或小分子。
19.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包含结合C3、C5、因子B或因子D的抗体、适体、肽、多肽或小分子。
20.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包含坎普他汀类似物。
21.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包含坎普他汀类似物,其序列包含SEQ ID NO:14、21、28、29、32、33、34或36。
22.根据权利要求1-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补体抑制剂包含坎普他汀类似物,其序列包含SEQ ID NO:3-41中的任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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