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有效
申请号: | 201280043594.3 | 申请日: | 2012-09-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824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重田浩司;高冈洋一;松冈泰秀;山崎正信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2J7/00 | 分类号: | H02J7/00;B26B19/38;H01M10/44;H01M10/46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张会华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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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 剃刀 充电器 之间 保持 构造 | ||
1.一种充电器中的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该充电器用于安装电动剃刀且至少能够进行充电,该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的特征在于,
使通电端子从上述电动剃刀主体突出,在上述充电器的接点部设置用于将上述通电端子引导到规定位置的引导部,并利用弹性体对上述接点部施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其特征在于,
上述通电端子设置于上述电动剃刀的两侧面的对称位置,上述引导部对上述电动剃刀的前后方向进行引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其特征在于,
上述接点部由导电构件和非导电构件构成,上述引导部由非导电构件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其特征在于,
上述引导部形成为上端敞开的大致V字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剃刀和充电器之间的保持构造,其特征在于,
上述引导部的大致V字形状为前表面侧的角度比后表面侧的角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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