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梯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280074282.9 | 申请日: | 2012-07-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9521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04 |
发明(设计)人: | 户仓樱子;黑田慎一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66B5/02 | 分类号: | B66B5/02;B66B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李辉;龚晓娟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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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梯 系统 | ||
1.一种电梯系统,该电梯系统具有:
读取装置,其读取信息记录介质具有的识别信息;
存储装置,其存储信息记录介质具有的识别信息、和表示作为信息记录介质的持有者的属性的该持有者是否是体弱者的信息;
检测装置,其根据由所述读取装置读取出的识别信息和存储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内容,检测信息记录介质的持有者的位置和属性;
避难计划生成部,其根据所述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生成用于使体弱者利用电梯进行疏散的避难计划;
控制装置,其根据由所述避难计划生成部生成的避难计划,控制电梯的避难运转;以及
判定部,其在由所述控制装置进行避难运转的控制时,根据所述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判定是否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在由所述判定部判定为需要重审避难计划的情况下,所述避难计划生成部根据所述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重新生成避难计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判定部根据在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了表示属性为体弱者的信息的信息记录介质的第1持有者的位置和在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了表示属性不是体弱者的信息的信息记录介质的第2持有者的位置,判定是否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在由于所述第2持有者搭乘轿厢而导致所述第1持有者不能搭乘所述轿厢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在由于所述第2持有者搭乘轿厢而导致所述第1持有者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疏散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5.根据权利要求2~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控制装置在开始避难运转的控制时,禁止所述第2持有者进行电梯的操作。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控制装置在开始避难运转的控制后所述第2持有者持续搭乘轿厢达规定时间时,使所述第2持有者能够进行电梯的操作。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判定部根据在所述存储装置中存储了表示属性是体弱者的信息的信息记录介质的第1持有者的位置,判定是否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避难计划生成部根据所述第1持有者的位置生成避难计划,
当所述第1持有者所在的楼层在所述第1持有者搭乘轿厢以前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需要重审避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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