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27925.0 | 申请日: | 2013-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67573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8-06 |
发明(设计)人: | 不公告发明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合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01N13/02 | 分类号: | F01N13/02;F01N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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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01111 上海市闵***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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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降噪 装置 汽车 排气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装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
背景技术
为了降低汽车的排气噪音,特别是重型汽车,汽车工程学上使用了各种方法,比如采用新材料等,不过这些方法要么效果欠佳,要么成本极高,无法普遍推广。特别是发动机的脉动排气噪声,一直无法解决。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所述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包含一螺旋弯曲的主排气管,所述的主排气管的前部设有一入口管,其尾部设有一对出口管,所述的入口管的前端设有一可拆卸的脉动接管,所述的主排气管内设有一第一降噪部和一第二降噪部,所述的第二降噪部可拆卸地套接在所述的第一降噪部的内部。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脉动接管包含一中空的直筒状的接管主管,所述的接管主管上设有由圆盘状的吸音腔组成的吸音腔阵列。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一降噪部包含圆筒状的外筒和内筒,所述的外筒和内筒之间设有放射状设置的减震突缘,所述的第二降噪部包含一圆筒状的主筒体,所述的主筒体的内侧壁上设有均匀设置的长条状的吸音条。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一降噪部和第二降噪部均为三聚氢钠泡沫制成。
本发明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利用主排气管的入口管上的脉动接管,由于设置多个吸音腔,能大大降低发动机的脉动排气噪音。另外,利用螺旋弯曲的主排气管内的两个降噪部,能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排气噪音。该汽车排气装置结构紧凑,改造方便,成本低廉。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3为图2中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4为图2中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的第二降噪部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5为图4中的第二降噪部的B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其中,
1、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2、入口管;3、主排气管;4、出口管;5、第一降噪部;51、外筒;52、内筒;53、减震突缘;6、第二降噪部;61、主筒体;62、吸音条;7、入口管;71、接管主管;72、吸音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
如图1至图5所示,本发明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1包含一螺旋弯曲的主排气管3,该主排气管3的前部设有一入口管2,其尾部设有一对出口管4,该入口管2的前端设有一可拆卸的脉动接管7,该主排气管3内设有一第一降噪部5和一第二降噪部6,该第二降噪部6可拆卸地套接在该第一降噪部5的内部。
该脉动接管7包含一中空的直筒状的接管主管71,该接管主管71上设有由圆盘状的吸音腔72组成的吸音腔阵列。
该第一降噪部5包含圆筒状的外筒51和内筒52,该外筒51和内筒52之间设有放射状设置的减震突缘53,该第二降噪部6包含一圆筒状的主筒体61,该主筒体61的内侧壁上设有均匀设置的长条状的吸音条62。
该第一降噪部5和第二降噪部6均为三聚氢钠泡沫制成。
该发明的带降噪装置的汽车排气装置利用主排气管的入口管上的脉动接管,由于设置多个吸音腔,能大大降低发动机的脉动排气噪音。另外,利用螺旋弯曲的主排气管内的两个降噪部,能进一步降低发动机的排气噪音。该汽车排气装置结构紧凑,改造方便,成本低廉。
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发明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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