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36696.9 | 申请日: | 2013-01-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075026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01 |
发明(设计)人: | 徐传超;李波;徐庆国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大学 |
主分类号: | E04G25/04 | 分类号: | E04G25/04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李素兰 |
地址: | 300072***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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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高度 可调 新型 建筑 支架 | ||
1.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包括内柱(1)和套筒(3),所述内柱(1)安装于套筒(3)内,其特征在于,套筒(3)一端的外径有螺纹,调节螺母(2)与该螺纹部分相配合;在套筒(3)的螺纹部分设有套筒槽(7)、升降调节槽(6)及相应的定位销(8),在套筒(3)上对应滚轮(4)的位置沿内柱(1)轴线方向设有导向槽,套筒(3)外圆面沿轴线方向设有放置滚轮(4)的滚轮槽,滚轮(4)对应有滚轮轴(5),内柱(1)上有数个径向的定位孔(11);定位销(8)穿过升降调节槽(6)内插入内柱(1)的定位孔(11)内,对定位销(8)施加力使其沿套筒(3)的升降调节槽(6)内上下移动,调节螺母转动(2)带动定位销(8)和内柱(1)进行高度运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柱(1)的导向槽底部与滚轮(4)紧密接触对内柱(1)形成约束。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在调节高度达到最大时,至少有两组滚轮(4)与内柱(1)接触并对其形成自由约束。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螺纹部分的长度(L4)应大于或等于套筒槽(7)的长度(L3)。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槽(7)的长度(L3)应大于等于(内柱)1上的任意两个相临定位孔(11)之间的距离(L6)。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上螺纹的长度(L4)应大于或等于套筒槽(7)的长度(L3)。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柱(1)高度调节距离(L5)的长度内至少应该有两组滚轮(4)支撑内柱(1)。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上的升降调节槽(6)的长度大于内柱(1)上任意两个定位孔(11)之间的最大距离,以使调节时的行程能用定位销8定位任意一个定位孔11。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螺纹部分的外径小于或等于调节螺母(2)上螺纹的内径。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度可调的新型建筑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柱(1)是实心柱或空心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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