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全范围放电环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86983.0 | 申请日: | 2013-03-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7783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26 |
发明(设计)人: | 周生法;孙雁;江福官;沈东明;史进;陈海昆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置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B17/46 | 分类号: | H01B17/46 |
代理公司: | 上海信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49 | 代理人: | 张妍 |
地址: | 100031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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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范围 放电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放电环,具体涉及一种应用在耐张杆防雷绝缘子的全范围放电环。
背景技术
随着架空配电网绝缘化工作的推广,对绝缘导线防止雷击断线措施的研究比较多,但目前国外绝缘配电线路防雷措施主要应用在直线杆绝缘子上,对耐张绝缘子无防雷措施。
由于常规拉紧绝缘子的端部是一个铸钢部件,在实际生产时需要一个脱模斜度,因此造成了放电环安装定位不准、固定不牢。引起两对放电环之间的放电间隙随施工人员安装时的偶然性出现随机的变化,造成放电电压的不稳定。
由于铸钢部件存在脱模斜度和表面粗糙度,放电环与铸钢部件的接触主要靠安装定位螺钉和为数不多的点,通流能力大大降低。当受到雷击时,接续的工频短路电流很难保证。
现有技术的放电环与常规拉紧绝缘子安装不方便,并且在受到雷击时,容易断线,流通性差,提供的闪络电压不可靠,并且,成本较高。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全范围放电环,成本低廉,施工方便、灵活,具有较强的机械性能,能够承受雷电、大电流的转移和动热稳定性,而且能提供可靠的闪络电压。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全范围放电环,其特点是,包含两个半圆形放电环,每一个半圆形放电环包含轴瓦、辐条、放电圆环及放电尖端,
上述的轴瓦与放电圆环之间通过辐条连接;
上述的放电圆环外侧周边设有放电尖端。
上述的轴瓦呈Ω形,轴瓦的外弧表面固定连接辐条的一端。
上述的轴瓦的两端凸起部分分别设有螺纹孔,螺纹孔内设有螺栓。
上述的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轴瓦的内弧表面形成空腔。
上述的螺栓分别穿过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螺纹孔,将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轴瓦紧固连接。
上述的放电尖端呈发散状。
上述的两个半圆形放电环分别为铝合金整体压铸而成。
本发明一种放电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由于轴瓦和金具连接处有比较大的接触面积,能确保雷电大电流顺利从绝缘导线上转移到放电尖端;由于放电环是由铝合金材料整体压铸而成,具有优良的导电性能,能承受雷电大电流的转移和动热稳定性能要求;由于放电环通过放电圆环、轴条、轮轴等将轴瓦与放电尖端连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机械性能,同时又能减低重量;由于放电环上有许多突出的放电尖端,从而使复合拉紧绝缘子的雷击临界闪络电压比较稳定可靠;由于放电环与引弧环一起配套使用后,增加了架空绝缘导线避受雷击断线的功能,并且本发明施工方便、灵活,只需简单培训就能操作,同时可根据要求,灵活调整放电间隙,满足不同使用场合的要求,成本低廉。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全范围放电环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通过详细说明一个较佳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阐述。
如图1所示,全范围放电环,包含两个半圆形放电环,两个半圆形放电环分别为铝合金整体压铸而成,每一个半圆形放电环包含轴瓦1、辐条2、放电圆环3及放电尖端4,轴瓦1与放电圆环3之间通过辐条2连接;放电圆环3外侧周边设有放电尖端4,放电尖端4呈发散状。轴瓦1呈Ω形,轴瓦1的外弧表面固定连接辐条2的一端。轴瓦1的两端凸起部分分别设有螺纹孔11,螺纹孔11内设有螺栓13。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轴瓦1的内弧表面形成接触面12。螺栓13分别穿过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螺纹孔11,将两个半圆形放电环的轴瓦1紧固连接。
本发明的安装方法及工作原理:在已经安装好的复合拉紧绝缘子的金具(该金具端为电源负荷测)上,把两个半圆形放电环套在金具上,空腔12与金具外表面紧密连接,这样增大了接触面积,通过螺栓13紧固轴瓦1,两个半圆形放电环形成一个整体,保证全范围放电环安装定位准确,固定牢固,用同样的方法在复合拉紧绝缘子的另一端金具上固定好引弧环,形成符合要求的放电间隙。再在全范围放电环和引弧环上用专用的绝缘罩通过纽扣进行包裹,使金属零件不必直接暴露在大气中,已达到绝缘化的要求。这样,当雷电高电压击穿放电间隙时,雷电流从全范围放电环的放电尖端4放电向引弧环进行释放,而不是原先的在绝缘导线上进行释放,从而解决了使绝缘导线避受雷击断线的困绕。
尽管本发明的内容已经通过上述优选实施例作了详细介绍,但应当认识到上述的描述不应被认为是对本发明的限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对于本发明的多种修改和替代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由所附的权利要求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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